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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出台新规定扩大未成年罪犯非监禁刑适用--中国国情手册
2011-05-31

    新华社广州5月31日电(记者 毛一竹)广东出台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ShiYong]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6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今后,适用[ShiYong]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ZuiFan],或将通过电子设备监控行踪、责令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等措施实施监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介绍,实施细则由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FanZui]工作领导小组以及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团委等六部门联合签署。细则实施后将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FanZui]非监禁刑适用[ShiYong]率偏低、判后监管难问题。

    广东高院刑四庭庭长陈冰说,非监禁刑是指对犯罪[FanZui]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FanZui]人,以适用[ShiYong]缓刑、管制及可独立适用[ShiYong]的附加刑等为主,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方式。实施细则对未成年罪犯[ZuiFan]适用[ShiYong]非监禁刑的指导思想、适用[ShiYong]条件、适用[ShiYong]情形和适用[ShiYong]程序进行规范,适用[ShiYong]标准更加科学、客观、具体。

    根据实施细则,对犯罪[FanZui]集团首要分子是未成年人的,禁止适用[ShiYong]非监禁刑;具有可宽恕的犯罪[FanZui]动机、初犯偶犯、防卫过当等7种情形被列为犯罪[FanZui]情节较轻;自首立功、积极挽回损失、主动退赃等6种情形可被认定为有悔罪表现。

    针对外地户籍未成年罪犯[ZuiFan]较多,实施细则提出创新措施改变监管难。对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案件从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实施细则设计了相应工作流程,并对圆桌审判、社会调查、心理辅导、分案起诉、判后寄语等创新做法进行“正名”,分别纳入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职责范围。法院还建立未成年罪犯[ZuiFan]非监禁刑档案,实行严格保密制度,非法定事由,不得公开。有条件地区将视情况试行犯罪[FanZui]记录消灭制度。

    据广东高院统计,近5年来,广东各级法院判处的未成年罪犯[ZuiFan]数量达4.3万余人,占同期全部刑事罪犯[ZuiFan]总数的11%,占全国比例已超过10%。广东非监禁刑罪犯[ZuiFan](包括未成年罪犯[ZuiFan])的重新犯罪[FanZui]的平均比例为0.84%,监禁刑罪犯[ZuiFan]的重新犯罪[FanZui]平均比例则为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