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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高等学校2011年将在北京等6省市招收自费生--中国国情网
2011-05-06

    新华社北京5月6日电 记者6日从教育部获悉,经台湾[TaiWan]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DaLu]招收学生的高等学校,2011年将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省市招收自费生。

    据了解,2010年8月,台湾[TaiWan]方面承认大陆[DaLu]41所高校学历,开放大陆[DaLu]学生赴台学习。2011年,为保证大陆[DaLu]学生赴台就读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特成立“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与台湾[TaiWan]负责招收大陆[DaLu]学生的“大学校院招收大陆[DaLu]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对口沟通协调招生相关事宜。

    报名条件要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省市参加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可报考台湾[TaiWan]有关招生院校。毕业于台湾[TaiWan]承认学历的大陆[DaLu]41所高校且目前户籍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省市的毕业生或入学前户籍在上述6省市的41所高校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可报考台湾[TaiWan]有关招生院校。

    学位方面,被录取考生必须在台湾[TaiWan]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并论文答辩合格后取得台湾[TaiWan]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方可作为大陆[DaLu]有关部门认证的依据。在台湾[TaiWan]“陆生联招会”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备案的大陆[DaLu]学生在台湾[TaiWan]学业期满,获得台湾[TaiWan]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大陆[DaLu]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此外,台湾[TaiWan]有关招生高等学校于2011年7月4日前结束本科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通过“陆生联招会”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将录取名单提供给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6省市招办。凡被台湾[TaiWan]高等学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大陆[DaLu]高校统一录取,有关省级招办不得再向大陆[DaLu]其他高校投放已被录取的考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