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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22日受权全文播发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国情
2011-04-23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2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22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JiDongChe]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JiDongChe]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JiDongChe]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JiDongChe]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JiDongChe]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JiDongChe]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JiDongChe]。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JiDongChe]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JiDongChe]驾驶证。”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JiDongChe]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JiDongChe],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JiDongChe],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JiDongChe]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JiDongChe],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