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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下文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工作--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23

    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记者 罗沙)记者22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国家海洋局近日制定并印发了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申请审批工作,全面加强海岛[HaiDao]保护。

    国家海洋局表示,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HaiDao]保护法》制定的,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实体填海连岛工程项目,探矿、采矿及经营土石等开采活动以及涉及国家领海基点、国防用途和海洋权益的用岛等由国务院审批。

    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HaiDao]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其他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办法同时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HaiDao],应向海岛[HaiDao]所在地的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申请。县级不设海洋主管部门的地区,应向海岛[HaiDao]所在地的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岛,由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下发批准通知书、征收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金、办理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权登记和颁发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权证书。经国务院批准的用岛,由国家海洋局负责下发批准通知书、征收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金、办理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权登记和颁发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权证书。

    此外,海岛[HaiDao]保护法实施前已经获得批准的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项目,凡符合海岛[HaiDao]保护规划的,由县级(市级)政府补编无居民海岛[HaiDao]保护和利用规划,并由国家海洋局或省级海洋主管部门补办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手续,不再进行论证评审,但需提交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申请书和无居民海岛[HaiDao]开发利用具体方案,补缴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金差价;不符合海岛[HaiDao]保护规划的,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手续。

    办法同时对无居民海岛[HaiDao]使用的申请手续、审理内容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国家海洋局1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批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HaiDao]名录,名录涉及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等8个省区,共计176个无居民海岛[HaiDao]。海岛[HaiDao]开发主导用途涉及旅游娱乐、交通运输、工业、仓储、渔业、农林牧业、可再生能源、城乡建设、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