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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打击新类型诈骗犯罪--中国国情网
2011-04-08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明确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从宽处罚情形、认定善意取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ZhaPian]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类型诈骗[ZhaPian]犯罪[FanZui]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公私财产权益保护不断出现新的司法需求。与之相关联,诈骗[ZhaPian]犯罪[FanZui]活动也出现了许多新手法,造成许多新危害。

    从诈骗[ZhaPian]犯罪[FanZui]案件的发案情况看,近年来,此类犯罪[FanZui]仍呈多发态势。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诈骗[ZhaPian]犯罪[FanZui]案件数排在第6位。2005年人民法院新收诈骗[ZhaPian]犯罪[FanZui]案件16345件(含一审、二审、再审)、生效判决人数19685人,2010年这两项数据分别上升至25642件、32284人。而且,诈骗[ZhaPian]犯罪[FanZui]的手法不断翻新,特别是利用群发短信、群拨电话、互联网等手段实施的诈骗[ZhaPian]犯罪[FanZui]活动十分猖獗,危害严重。

    针对这一形势,办理诈骗[ZhaPian]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结合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诈骗[ZhaPian]犯罪[FanZui]的发案形势,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同时拉大了诈骗[ZhaPian]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幅度范围,规定诈骗[ZhaPian]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诈骗[ZhaPian]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此外还将诈骗[ZhaPian]“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调整为50万元。

    司法解释明确了诈骗[ZhaPian]款物的依法追缴和善意取得问题。其中规定,对行为人已将诈骗[ZhaPian]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是对方明知是诈骗[ZhaPian]财物而收取的;二是对方无偿取得诈骗[ZhaPian]财物的;三是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ZhaPian]财物的;四是对方取得诈骗[ZhaPian]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FanZui]活动的。同时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ZhaPian]财物的,不予追缴。

    该司法解释共十一条,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对统一法律适用,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FanZui],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