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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开始对非住宅存量房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03-02

    新华社武汉3月1日电(记者沈翀)武汉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从3月1日起武汉将开始对个人[GeRen]转让非住宅财产所得征收个人[GeRen]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TuDiZengZhiShui]。同时采取“先税后证”的方法,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TuDiZengZhiShui]或出具免征证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BanLi]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该通知,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GeRen]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应缴纳土地增值税[TuDiZengZhiShui]的,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进行联合控管。由办理[BanLi]权属转移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税务机关以房地产转让评估价格或者成交申报价格,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依据,依规定先预征土地增值税[TuDiZengZhiShui],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BanLi]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武汉市现行土地增值税[TuDiZengZhiShui]预征率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5%。

    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GeRen]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需免征土地增值税[TuDiZengZhiShui]的,由纳税人按规定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免税申请,办理[BanLi]相关免税手续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原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BanLi]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GeRen]转让非住宅存量房预征土地增值税[TuDiZengZhiShui]后,在办理[BanLi]完毕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的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土地增值税[TuDiZengZhiShui]清算申请资料,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BanLi]相关清算审核手续。

    对个人[GeRen]转让非住宅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账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GeRen]所得税;对个人[GeRen]未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个人[GeRen]所得税。

    对于个人[GeRen]无偿受赠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仍按此前的相关规定,对属于不征税范围的赠与人、受赠人办理[BanLi]相关手续后,不征收个人[GeRen]所得税;对不属于不征税范围的受赠人和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GeRen]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GeRen]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此外,对个人[GeRen]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GeRen]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