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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3月1日起施行
2011-03-02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记者 陈菲)防范燃气[RanQi]安全事故、规范[GuiFan]药品生产、扩大光荣院供养[GongYang]范围……3月1日起,新水土保持[ShuiTuBaoChi]法、城镇燃气[RanQi]管理条例等一批法律法规实施,将对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修订后的水土保持[ShuiTuBaoChi]法亮点纷呈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ShuiTuBaoChi]法》自3月1日起施行。针对泥石流灾害频发等社会公众高度关切的水土保持[ShuiTuBaoChi]问题,修订后的法律,在强化政府水土保持[ShuiTuBaoChi]目标责任、规划、预防保护、综合治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有重大突破。

    修订后的法律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ShuiTuBaoChi]责任。建立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ShuiTuBaoChi]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从法律上把水土保持[ShuiTuBaoChi]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强化了水土保持[ShuiTuBaoChi]规划的法律地位,增加了“规划”专章,对水土保持[ShuiTuBaoChi]规划的编制依据与主体、规划类别与内容、编制要求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突出了水土流失预防保护,对容易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HuoDong],要求强化管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一切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HuoDong],禁止毁林毁草,禁止铲草皮、挖树兜、采集发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活动[HuoDong]。此外还加强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要求建立水土保持[ShuiTuBaoChi]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等。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RanQi]经营活动[HuoDong]

    《城镇燃气[RanQi]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RanQi]管理,保障燃气[RanQi]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RanQi]安全事故,促进燃气[RanQi]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RanQi]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RanQi]经营者。国家对燃气[RanQi]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RanQi]经营活动[HuoDong]。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RanQi]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RanQi]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RanQi]应急保障能力。燃气[RanQi]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RanQi]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燃气[RanQi]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RanQi]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RanQi]用户、管道燃气[RanQi]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外国企业[QiYe]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HuoDong]

    旨在规范[GuiFan]外国企业[QiYe]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HuoDong]的《外国企业[QiYe]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HuoDong]。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QiYe]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HuoDong]:与外国企业[QiYe]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HuoDong];与外国企业[QiYe]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HuoDong]。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HuoDong]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查询从事违法行为的代表机构的账户以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药品企业[QiYe]未达新规范[GuiFan]要求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3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uiFan](2010年修订)》将提高医药行业的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力,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QiYe]集中,推动我国药品生产企业[QiYe]转型。同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我国药品生产企业[QiYe]的国际竞争能力。

    根据规范[GuiFan],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QiYe]、药品生产企业[QiYe]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uiFan]的要求。此外,现有药品生产企业[QiYe]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uiFan]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均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新版规范[GuiFan]的要求。根据新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uiFan],未达到新版规范[GuiFan]要求的企业[QiYe](车间),在上述规定期限后不得继续生产药品。

    光荣院供养[GongYang]对象范围扩大

    为了规范[GuiFan]和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集中供养[GongYang]工作,民政部颁布了《光荣院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的规定,光荣院供养[GongYang]对象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原有的《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供养[GongYang]对象为: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老战士、孤老残废军人、孤老复员军人以及未满十六岁的烈士遗孤和因残、病生活不能自理、家中无人照顾的烈士子女。新办法增加了五类人员,即:孤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孤老病故军人遗属、孤老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孤老红军失散人员、孤老退伍军人等,扩大了集中供养[GongYang]对象的范围。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兴办光荣院;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GongYang]需求;集中供养[GongYang]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办法还确定了供养[GongYang]对象住房等基础设施标准,明确了供养[GongYang]对象日常生活、学习娱乐、医疗保健、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各个方面的供养[GongYang]服务。

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ShuiTuBaoChi]法(主席令第三十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