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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实施案例指导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自主裁量权
2011-03-02

    新华社沈阳2月27日电(记者杨成军、范春生)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辽宁首次以地方政府规章“政府令”的形式明确,辽宁今后实施“案例指导制度”,即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处理行政[XingZheng]事务,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外,还应当参照本级政府发布的典型案例,从而规范政府行政[XingZheng]行为,防止滥用自主裁量权。

    2月20日起正式实施的《辽宁省规范行政[XingZheng]裁量权办法》规定,行政[XingZheng]裁量权是指行政[XingZheng]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处理行政[XingZheng]事务的权力。政府行政[XingZheng]处罚、行政[XingZheng]审批、行政[XingZheng]确认、行政[XingZheng]强制、行政[XingZheng]检查、行政[XingZheng]征收、行政[XingZheng]给付和行政[XingZheng]奖励等行政[XingZheng]管理行为均在辽宁这部地方政府规章约束范围内。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应组织辖区内行使行政[XingZheng]裁量权的行政[XingZheng]机关量化和细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XingZheng]裁量权,并制定裁量基准。下级行政[XingZheng]机关制定行政[XingZheng]裁量权基准,应当参照上级行政[XingZheng]机关制定的适用范围相同的行政[XingZheng]裁量权基准。行政[XingZheng]机关处理相同行政[XingZheng]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辽宁此次实施的行政[XingZheng]裁量权案例指导制度明确,典型案例由省市县政府定期统一发布,行政[XingZheng]机关“应当”参照案例行使行政[XingZheng]裁量权。

    辽宁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今后认为行政[XingZheng]机关违法行使行政[XingZheng]裁量权的,可以向本级政府监察部门、法制部门和上级行政[XingZheng]机关投诉、举报。行政[XingZheng]机关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对滥用行使行政[XingZheng]裁量权的行为,应责令行使行政[XingZheng]裁量权的机关停止执行、限期改正。对滥用行政[XingZheng]裁量权的行政[XingZheng]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行政[XingZheng]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XingZheng]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