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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我国累计确权海域面积近107万公顷
2011-03-02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记者罗沙)记者27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国家海洋局和地方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十一五”期间扎实推进海域管理各项工作,累计确权海域面积近107万公顷,完成了全部海域地名和60%的海岛地名普查及标准化工作。

    记者从此间召开的2011年全国海洋厅局长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五年来,我国的海域管理工作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建立起遍布沿海省、市、县和部分乡镇的海域管理网络,“海域国有、依法用海、用海有偿”的观念深入人心。在海域管理制度建设、海洋功能区划、区域建设用海管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海岸线修测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彻底扭转了海域使用中长期存在的“无序、无度、无偿”局面,有效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沿海地区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用海保障。

    国家海洋局表示,《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坚持有进有退、有保有压、突出重点、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用海的管理,本着节约集约用海、满足工程需要的原则,从严高效地审核各类用海项目。沿海各地普遍加强了对海域使用现状的调查和清理整顿,全面清理不合理用海和无证用海,加快了海域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

    同时,国家海洋局建立区域用海管理制度,对集中连片围填海实现整体规划管理。自2010年开始,围填海正式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围填海面积年度计划指标总量控制管理,有效遏制部分低效围填海工程,控制围填海规模,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倡导和鼓励地方转变围填海造地工程设计理念,改进平面设计方式,推行人工岛式、多突堤式和区块组团式围填海,最大程度地保护现有的自然岸线资源,提升景观效果和资源价值。

    此外,国家海洋局从2009年底开始启动海域海岛地名普查工作,开发了全国统一的普查数据采集软件系统,确保所有调查资料和数据都能进入计算机网络。同时,确定了全国海域海岛地名普查信息备份数据库的建设方案。截至去年底,已经完成了全部海域地名和60%的海岛地名普查及标准化工作。

“十一五”期间中国海监船舶累计执行定期维权巡航1668次

    新华社北京2月27日电(记者罗沙)记者27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十一五”期间中国海监船舶累计执行定期维权巡航1668次,航程160万海里;出动海监飞机1944架次,8985小时,航程约198万公里。对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及时、有效的监管。

    记者从此间召开的2011年全国海洋厅局长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仅2010年一年,中国海监就发现各类涉嫌侵权违法行为400余起。在组织开展定期维权巡航执法的同时,中国海监还先后实施了多次专项维权执法行动,坚决制止各类侵权违法行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据介绍,“十一五”期间中国海监专项维权执法行动主要包括:2006年东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专项护航;2007年在南海海域开展了两次专项执法行动;2008年在南海南沙、中沙被侵占岛屿巡航执法,钓鱼岛抵近巡航执法和奥运光缆巡护专项执法;2009年中国南海地质调查专项执法护航,南海东南部调查作业专项护航;2010年对我在南海某海域实施的调查作业实施专项护航,春晓油田周边海域专项巡护执法,南海开发海上现场作业专项护航,南海某海域开发作业活动专项护航等任务。此外,中国海监对外国军事调查测量船在我管辖海域活动实施监管,仅2007年至2010年就达100余艘次。

    同时,中国海监依法开展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海砂开采、海底电缆保护、海岛保护等各项执法工作,连续多年开展重点查处重大非法填海活动的“海盾”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重大环境破坏事件的“碧海”专项执法行动和“养殖用海”、“海砂开采”、“护缆”等专项执法行动,对各类海洋违法行为采取持续高压态势,逐年大幅度提高打击力度。

    目前,中国海监在我国管辖海域以每天保持9艘以上海监执法船、4架以上海监飞机在海上执勤的频率,对我国全部管辖海域进行了定期维权巡航执法。

    国家海洋局表示,“十二五”期间中国海监将履行好维权执法和行政执法两项主要职能,进一步深化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执法工作理念和政治建队、军事建队、科技建队、文化建队的队伍建设理念;提高各级海监队伍的业务能力和装备技术能力;履行好维权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两项主要职能,努力实现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清正廉洁的队伍建设目标和执法工作充分为海洋事业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做大做强海监队伍,推动海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此外,2011年中国海监将全面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加大对重点海域监视监控和重大任务的专项维权护航,强化对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海底管道和其他相关涉外海洋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执法工作。开展海岛日常执法工作,强化领海基点岛屿的巡护,组织开展“护岛2011”专项执法行动,集中解决海岛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海岛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进一步加强溢油应急响应工作,提高溢油应急的组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