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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采取放宽市场准入等11项政策鼓励服务业发展
2011-02-25

    新华社南宁2月25日电(记者 王志伟)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广西将采取调整市场准入政策、优先保障用地、税收优惠等11项措施,鼓励服务业的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10年底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配套出台了13个配套文件,以加快商品市场体系、边贸市场和“无水港”建设,加快物流业、信息服务业、旅游业、文化产业、金融业、会展业、餐饮住宿业、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培育服务业品牌,促进城乡居民消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陈武表示,在“十二五”期间,广西将通过努力,使服务业成为优化全区经济结构、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支撑,使广西成为西部地区服务业最发展的省区之一。

    陈武表示,广西专门制定了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优先保障服务业用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价格和收费政策,以及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市场秩序、推进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大力引进和培育人才等11项政策措施,鼓励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这些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市场准入方面,广西对现行市场准入政策实行较大突破,将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人民币变为由投资人自行认缴。广西计划实施“广西重点服务业信贷扶持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广西重点服务业企业授信总额500亿元。在价格和税收方面,对列入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水、用电价格基本同价,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城市社区服务业电费按照居民用电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