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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组织或个人禁止在我境内任意开展非遗调查
2011-02-25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白瀛、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该法规定,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该法规定,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对情节严重的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的组织,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将被取消资格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白瀛、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该法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区市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该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的三个条件: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该法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的四项义务: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该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进行“非遗”调查应尊重被调查对象风俗习惯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白瀛、周玮)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规定,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学校应开展相关“非遗”教育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周玮、白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

    法律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法律还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周玮、白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明确,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规定,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国家鼓励在有效保护基础上对“非遗”项目合理开发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周玮、白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表决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法律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予以扶持。单位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同时,相关法律责任也予以明确: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