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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立法·刑法修正案:我国取消13个死刑罪名
2011-02-25

我国取消13个死刑罪名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周婷玉、周英峰、赵超)备受关注的削减死刑罪名问题终于“尘埃落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

    我国现有68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我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

    “这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在立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但修改法律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减少13个死刑罪名,占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应该说,这次我们迈出的步子是很大的。”

    刘明祥指出,这次取消的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是经过慎重选择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就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适用过的例子。他同时指出,我国逐步减少死刑是一个稳健做法。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认为,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牟新生委员说,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因此还不能废除死刑。

    刘明祥说:“取消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影响社会治安大局。但减少死刑罪名,绝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

    据介绍,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目前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并非越重越好,而是应做到有罪必罚。”刘明祥说,在取消死刑后应加重实际服刑期,以避免“生刑偏轻”。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还着力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严格限制缓刑,严格限制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减刑;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最高刑期从20年升至25年。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强调,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严格把握死刑适用的标准,慎用、少用死刑。“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到最终完全停止死刑的实际适用,这是最终希望达到的目的。”

我国刑法明确“恶意欠薪”入罪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刘奕湛 赵超)为了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规定“恶意欠薪”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修改刑法规定:75岁老人犯罪不能都“免死”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刘奕湛 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的初次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75岁免死”的条款,可能会对人们起到负面的导向作用,为今后的司法实践留下后患,因此建议立法必须考虑实际情况。

    而有些网民提出,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们的寿命也逐渐提高,已满75周岁的人,完全有能力实施特别恶劣的犯罪,如果一律规定从轻,可能导致这部分人群故意犯罪增多。

我国刑法明确处罚组织他人买卖人体器官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刘奕湛 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也将定罪处罚。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对于终末期器官功能衰竭的患者来说,是挽救生命、提高生活质量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我国每年有100万人进行腹膜透析或血液透析,需要肾脏移植;每年有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需要肝脏移植,而这其中仅有大约1%的患者能够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供体”的短缺导致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存在。

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赵超 璩静)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概念首次被写入刑法。

    现行的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则将“由公安机关考察”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由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指的是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据司法部介绍,自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以来,各地累计接管社区矫正人员40多万人,累计解除矫正20多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接受矫正总人数的0.18%,收到了良好效果,社区矫正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

    有关专家表示,社区矫正的推广既有利于监狱集中资源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又可以调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改造,将有效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则指出,把社区矫正写进刑法,实际上是我们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我国加重食品安全犯罪惩处力度 最高可判死刑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赵超 刘奕湛)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力度。

    现行的刑法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从几年前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到最近发生的皮革奶事件,食品安全始终触动着老百姓的神经,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力度已刻不容缓。

    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意味着食品安全犯罪最低也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

    刑法修正案(八)还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加大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刑法中罚金数额限制的规定取消,明确对造成食品中毒事故、人体健康危害的行为,除追究刑事责任外,将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同样将受到刑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表示,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老百姓都离不开吃喝,如果没有质量保障,老百姓就没有安全感,因此对食品安全犯罪应该严厉打击。不过,更重要的是要从防范入手,不能等事情发生后再严打,而是要完善法律,加强威慑作用,防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修改后的刑法还加重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刑罚。现行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被处以刑罚。刑法修正案(八)则规定,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就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我国修改刑法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赵超 周英峰)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除了取消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还适当延长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此前的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刑法修正案(八)则将这一规定修改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修正后的刑法还增加了对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此前的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则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有关专家指出,刑法中增加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真正落实坦白从宽的政策。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未成年人、孕妇及七十五岁以上老人犯轻罪的,应当宣告缓刑。

    现行的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修改后的刑法则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我国修改刑法严格规范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新华社北京2月25日电(记者 赵超 刘奕湛)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延长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同时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减为无期徒刑的刑罚期限作出了规定。

    现行的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刑法修正案(八)将无期徒刑减刑期限改为不能少十三年,同时还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对假释条件作了相应修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