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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国国情手册
2011-03-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FaLv]适用[ShiYong]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FaLv]适用[ShiYong]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  承
  第五章 物  权
  第六章 债  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FaLv]适用[ShiYong],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ShiYong]的法律[FaLv],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FaLv]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FaLv]适用[ShiYong]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FaLv]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FaLv]适用[ShiYong]没有规定的,适用[ShiYong]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FaLv]。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FaLv]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ShiYong]的法律[FaLv]。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FaLv]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ShiYong]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FaLv]的适用[ShiYong]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ShiYong]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FaLv]。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ShiYong]外国法律[FaLv],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FaLv]的,适用[ShiYong]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FaLv]。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ShiYong]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ShiYong]的法律[FaLv]。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ShiYong]法院地法律[FaLv]。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ShiYong]的外国法律[FaLv],不包括该国的法律[FaLv]适用[ShiYong]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ShiYong]的外国法律[FaLv],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ShiYong]外国法律[FaLv]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FaLv]。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FaLv]或者该国法律[FaLv]没有规定的,适用[ShiYong]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FaLv]。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ShiYong]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ShiYong]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FaLv]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ShiYong]行为地法律[FaLv],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ShiYong]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ShiYong]登记地法律[FaLv]。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ShiYong]主营业地法律[FaLv]。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ShiYong]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ShiYong]代理行为地法律[FaLv],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ShiYong]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FaLv]。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ShiYong]的法律[FaLv]。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ShiYong]的法律[FaLv]。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ShiYong]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FaLv]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FaLv]。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ShiYong]的法律[FaLv]。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ShiYong]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FaLv]或者仲裁地法律[FaLv]。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ShiYong]国籍国法律[FaLv],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ShiYong]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FaLv];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ShiYong]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FaLv]。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ShiYong]其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
  第二十条 依照本法适用[ShiYong]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ShiYong]其现在居所地法律[FaLv]。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一条 结婚条件,适用[ShiYong]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ShiYong]共同国籍国法律[FaLv];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ShiYong]婚姻缔结地法律[FaLv]。
  第二十二条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FaLv]、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或者国籍国法律[FaLv]的,均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ShiYong]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ShiYong]共同国籍国法律[FaLv]。
  第二十四条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ShiYong]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国籍国法律[FaLv]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FaLv]。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ShiYong]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ShiYong]共同国籍国法律[FaLv]。
  第二十五条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ShiYong]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ShiYong]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或者国籍国法律[FaLv]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FaLv]。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ShiYong]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或者国籍国法律[FaLv]。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ShiYong]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ShiYong]共同国籍国法律[FaLv];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ShiYong]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FaLv]。
  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适用[ShiYong]法院地法律[FaLv]。
  第二十八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ShiYong]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收养的效力,适用[ShiYong]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ShiYong]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或者法院地法律[FaLv]。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ShiYong]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国籍国法律[FaLv]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FaLv]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FaLv]。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ShiYong]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或者国籍国法律[FaLv]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FaLv]。

第四章 继  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ShiYong]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ShiYong]不动产所在地法律[FaLv]。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国籍国法律[FaLv]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FaLv]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ShiYong]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或者国籍国法律[FaLv]。
  第三十四条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ShiYong]遗产所在地法律[FaLv]。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ShiYong]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FaLv]。

第五章 物  权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ShiYong]不动产所在地法律[FaLv]。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ShiYong]的法律[FaLv]。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ShiYong]法律[FaLv]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FaLv]。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ShiYong]的法律[FaLv]。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ShiYong]运输目的地法律[FaLv]。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ShiYong]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FaLv]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FaLv]。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ShiYong]质权设立地法律[FaLv]。

第六章 债  权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ShiYong]的法律[FaLv]。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ShiYong]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FaLv]。
  第四十二条 消费者合同,适用[ShiYong]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消费者选择适用[ShiYong]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FaLv]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ShiYong]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FaLv]。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适用[ShiYong]劳动者工作地法律[FaLv];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ShiYong]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FaLv]。劳务派遣,可以适用[ShiYong]劳务派出地法律[FaLv]。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ShiYong]侵权行为地法律[FaLv],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ShiYong]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ShiYong]法律[FaLv]的,按照其协议。
  第四十五条 产品责任,适用[ShiYong]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被侵权人选择适用[ShiYong]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FaLv]、损害发生地法律[FaLv]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ShiYong]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FaLv]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FaLv]。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ShiYong]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
  第四十七条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ShiYong]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ShiYong]的法律[FaLv]。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ShiYong]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FaLv];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ShiYong]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FaLv]。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四十八条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ShiYong]被请求保护地法律[FaLv]。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ShiYong]的法律[FaLv]。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ShiYong]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ShiYong]被请求保护地法律[FaLv],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ShiYong]法院地法律[FaLv]。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ShiYong]本法。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