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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论司法救助制度的构建
2011-02-09

司法救助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前者是指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艰苦 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执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以保障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掩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后者包孕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补偿、履行 案件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均经济艰苦 而获得救助的内容。[①]基层正处于城乡兼顾 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时机期,要发展就需要 妥帖化解各种社会抵触 ,构建和谐 的社会环境,而司法必须 关注民生,保障经济确有艰苦 的人打得起官司,并且有必要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完善 司法救助制度,妥帖化解艰苦 群体因蒙受犯法 侵害 或履行 不能而产生 的社会抵触 ,从而最大程度 上掩护司法和谐 ,体现和谐 社会的公道 、正义。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救助在现行法律中的体现

1984年最高法院制定 的《民事诉讼收费措施 (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艰苦 ,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抉择 。”1989年最高法院制定 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措施 》第二十七条也作潦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