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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论司法救助制度的构建
2011-02-09
司法救助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前者是指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艰苦
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执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以保障其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掩护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后者包孕刑事案件被害人获得补偿、履行
案件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均经济艰苦
而获得救助的内容。[①]基层正处于城乡兼顾
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时机期,要发展就需要
妥帖化解各种社会抵触
,构建和谐
的社会环境,而司法必须
关注民生,保障经济确有艰苦
的人打得起官司,并且有必要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完善
司法救助制度,妥帖化解艰苦
群体因蒙受犯法
侵害
或履行
不能而产生
的社会抵触
,从而最大程度
上掩护司法和谐
,体现和谐
社会的公道
、正义。 一、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救助在现行法律中的体现 1984年最高法院制定
的《民事诉讼收费措施
(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艰苦
,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抉择
。”1989年最高法院制定
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措施
》第二十七条也作潦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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