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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鸿路钢构(00254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2011-02-09
<p>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中国国情
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 (团体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 法律意见 书(四)
(2010)皖天律证字第001-4号
致:安徽鸿路钢结构 (团体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措施 》(以下简称《管理措施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矩 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矩 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管安徽鸿路钢结构 (团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鸿路钢构”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联、卢贤榕、肖郑东(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 鸿路钢构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根据 证监会的请求 已分辨 于2010年2月
22日、2010年5月4日、2010年7月8日、2010年 月 日分辨 出具了(2010)皖天律证字第001号《法律意见 书》和(2010)皖天律证字第002号《律师工作报告》、(2010)皖天律证字第001-1号《补充 法律意见 书(一)》、(2010)皖天律证字第001-2号《补充 法律意见 书(二)》、(2010)皖天律证字第001-3号《补充 法律意见 书(三)》(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 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对与鸿路钢构本次发行上市相干 情况 进行了补充 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是对原法律意见 书的补充 。保证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伪 记载 、误导性述说 及重大遗漏。在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中,除非高低 文另
5-6-2
鸿路钢构补充 法律意见 书
有阐明 ,所应用 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 书》中应用 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
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 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实用 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仅供鸿路钢构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标 应用 ,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标 。
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作为鸿路钢构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 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请求 ,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恳 尽责精力 ,对因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而需要 供给 或披露
的材料 、文件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
验证,并在此根本上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 如下:
一、对发行人商标、专利权完整 性的核查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
发行人共注册“鸿路、HOLU”文字及图形商标4个(注册号分辨 为:
1572867、4322382、5644370、5644371)。经本所律师再次核查商标注册证书
原件,并登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网址:
http://sbj.saic.gov.cn)逐一进行商标状态 查询,截止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出
具日,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商标专用权未进行转让、允许 或质押,发
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 完整 ,不存在权利 限制。
(二)专利实行 允许
截止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取得专利实行 允许 情况 如下:
专利权人 允许 专利号 专 利 许 可 合 同
名称 类型
(允许 方) 种类 /申请号 应用 费 应用 期限 备案号
金属微丝拉丝 实用
ZL01272556.0
机 新型 2007年10月8
独占 20093400
赵自柱 2万元 日至2012年10
允许 00120
多级拉拔立式 实用 月7日
ZL200520072908.X
金属拉丝机 新型
5-6-3
鸿路钢构补充 法律意见 书
发明
一体化集热瓦 申请 200610141976.6
权
发明
索支钢结构 申请 200610059085.6
权
2008年1月29
独占 加热制热式管 实用 20093400
孙善骏 ZL200620149248.5 4万元 日至2013年1
允许 道保温箱 新型 00121
月28日
一体化架热管 实用
ZL200620136582.7
道 新型
加热制热式管 实用
ZL200620121764.7
道 新型
一种纤维复合
实用
材料 钢骨混凝 ZL200820036809.X
合肥工业 独占 土结构 新型 2008年5月23 20093400
2万元 日至2013年5
大 学 允许 纤维复合材料 实用 月22日 00119
薄壁钢管混凝 ZL200820036810.2
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 (团体 )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 法律意见 书(四)
(2010)皖天律证字第001-4号
致:安徽鸿路钢结构 (团体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措施 》(以下简称《管理措施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矩 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矩 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管安徽鸿路钢结构 (团体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鸿路钢构”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联、卢贤榕、肖郑东(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 鸿路钢构本次股票发行、上市工作。
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本所律师根据 证监会的请求 已分辨 于2010年2月
22日、2010年5月4日、2010年7月8日、2010年 月 日分辨 出具了(2010)皖天律证字第001号《法律意见 书》和(2010)皖天律证字第002号《律师工作报告》、(2010)皖天律证字第001-1号《补充 法律意见 书(一)》、(2010)皖天律证字第001-2号《补充 法律意见 书(二)》、(2010)皖天律证字第001-3号《补充 法律意见 书(三)》(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 书”)。
现本所律师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 ,对与鸿路钢构本次发行上市相干 情况 进行了补充 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是对原法律意见 书的补充 。保证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伪 记载 、误导性述说 及重大遗漏。在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中,除非高低 文另
5-6-2
鸿路钢构补充 法律意见 书
有阐明 ,所应用 的简称术语与《法律意见 书》中应用 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
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 书》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实用 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仅供鸿路钢构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标 应用 ,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标 。
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作为鸿路钢构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
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 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
任。
本所律师根据 《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请求 ,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恳 尽责精力 ,对因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而需要 供给 或披露
的材料 、文件及有关事实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
验证,并在此根本上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 如下:
一、对发行人商标、专利权完整 性的核查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
发行人共注册“鸿路、HOLU”文字及图形商标4个(注册号分辨 为:
1572867、4322382、5644370、5644371)。经本所律师再次核查商标注册证书
原件,并登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网站(中国商标网,网址:
http://sbj.saic.gov.cn)逐一进行商标状态 查询,截止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出
具日,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商标专用权未进行转让、允许 或质押,发
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 完整 ,不存在权利 限制。
(二)专利实行 允许
截止本补充 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取得专利实行 允许 情况 如下:
专利权人 允许 专利号 专 利 许 可 合 同
名称 类型
(允许 方) 种类 /申请号 应用 费 应用 期限 备案号
金属微丝拉丝 实用
ZL01272556.0
机 新型 2007年10月8
独占 20093400
赵自柱 2万元 日至2012年10
允许 00120
多级拉拔立式 实用 月7日
ZL200520072908.X
金属拉丝机 新型
5-6-3
鸿路钢构补充 法律意见 书
发明
一体化集热瓦 申请 200610141976.6
权
发明
索支钢结构 申请 200610059085.6
权
2008年1月29
独占 加热制热式管 实用 20093400
孙善骏 ZL200620149248.5 4万元 日至2013年1
允许 道保温箱 新型 00121
月28日
一体化架热管 实用
ZL200620136582.7
道 新型
加热制热式管 实用
ZL200620121764.7
道 新型
一种纤维复合
实用
材料 钢骨混凝 ZL200820036809.X
合肥工业 独占 土结构 新型 2008年5月23 20093400
2万元 日至2013年5
大 学 允许 纤维复合材料 实用 月22日 00119
薄壁钢管混凝 ZL200820036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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