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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
2011-02-09

关于印发《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0]2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企图 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台办,各中央管理企业:中国国情

  为推动 海峡两岸投资合作,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我们联合制定 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现印发你们,请遵守履行 。

  附件:《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 务 院 台 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诱导和规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特制定 本措施 。

  第二条 鼓励和支撑 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 投资,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应遵守 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

  第三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应主动 适应两岸经济和产业发展特性,结合自身优势和企业发展战略,精心选择投资领域 和项目;认真领会 并遵循 当地法律法规,尊重 当地风气 习惯,重视 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

  第四条 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 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标 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

  (三)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迫害 国家安全、统一。

  第五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项目,处所 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第六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由商务部核准。处所 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遵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对赴台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并在审核时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国务院台办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 对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赴台投资项目,商务部核准时不再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 。

  第九条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征求国务院台办意见 。在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 后,商务部遵守《境外投资管理措施 》(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第十条 大陆企业凭相干 部门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含机构)核准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相干 人员赴台审批、外汇登记等相干 手续。

  第十一条 赴台湾地区 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务院台办备案。

  第十二条 对获得核准的赴台湾地区 投资,大陆企业可凭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撑 。

  第十三条 大陆企业如获得服务供给 者等相干 认证后,可享受两岸签订 的有关协议 项下给予的待遇。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加强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的诱导和服务,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投资指南等渠道,为企业供给 有效指示 。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加强 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的培训工作,特别 是政策、人员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培训,进步 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鼓励各有关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加强 对台湾地区 投资环境、市场信息和产业发展状态 的钻研 分析 ,发布钻研 和发展报告,为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供给 参考。

  第十七条 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 的投资如变化 或终止,应遵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措施 》、《境外投资管理措施 》办理相干 手续。

  第十八条 大陆企业通过境外企业到台湾地区 投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执行 核准手续,到商务部执行 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大陆企业如违抗规定在台湾地区 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台办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二十条 本措施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台办发布的《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3503号)、商务部和国务院台办发布的《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2009]219号)同时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