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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管理办法
2011-02-09

文  号:发改外资[2010]2661号 中国国情
标  题: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颁布 日期:2010年11月9日
实行 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 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台办


内  容: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台办
发改外资[2010]26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企图 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台办,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推动 海峡两岸投资合作,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我们联合制定 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现印发你们,请遵守履行 。
附件:《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112341511154956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务院台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管理措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诱导和规范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 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特制定 本措施 。

第二条鼓励和支撑 大陆企业积极稳妥地赴台湾地区 投资,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应遵守 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

第三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应主动 适应两岸经济和产业发展特性,结合自身优势和企业发展战略,精心选择投资领域 和项目;认真领会 并遵循 当地法律法规,尊重 当地风气 习惯,重视 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

第四条大陆投资主体赴台湾地区 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陆依法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投资所申报项目标 行业背景、资金、技术和管理实力;

(三)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不迫害 国家安全、统一。

第五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项目,处所 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央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

第六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由商务部核准。处所 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遵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对赴台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并在审核时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抄送商务部、国务院台办等有关部门。

第八条对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赴台投资项目,商务部核准时不再征求国务院台办的意见 。

第九条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设立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商务部收到申请后,征求国务院台办意见 。在征得国务院台办同意 后,商务部遵守《境外投资管理措施 》(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进行核准,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

第十条大陆企业凭相干 部门的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含机构)核准文件、《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相干 人员赴台审批、外汇登记等相干 手续。

第十一条赴台湾地区 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国务院台办备案。

第十二条对获得核准的赴台湾地区 投资,大陆企业可凭核准文件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支撑 。

第十三条大陆企业如获得服务供给 者等相干 认证后,可享受两岸签订 的有关协议 项下给予的待遇。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加强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的诱导和服务,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 、投资指南等渠道,为企业供给 有效指示 。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加强 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的培训工作,特别 是政策、人员和投资环境等方面的培训,进步 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鼓励各有关协会、商会、咨询机构加强 对台湾地区 投资环境、市场信息和产业发展状态 的钻研 分析 ,发布钻研 和发展报告,为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供给 参考。

第十七条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 的投资如变化 或终止,应遵守《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措施 》、《境外投资管理措施 》办理相干 手续。

第十八条大陆企业通过境外企业到台湾地区 投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执行 核准手续,到商务部执行 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大陆企业如违抗规定在台湾地区 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台办按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二十条本措施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台办发布的《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3503号)、商务部和国务院台办发布的《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 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合发[2009]219号)同时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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