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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2011-02-09
浅析当前履行 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作者:王有为发布光阴 :2010-04-02 15:30:44中国国情 【内容提要】履行 和解制度在履行 工作实践中较为常见,但由于相干 的法律规定对比 简略 ,使得履行 和解处在一种为难 的状态 ,在实践操作中也较为杂乱 。但又由于履行 和解制度对于缓解社会抵触 ,构建和谐 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加强 对此制度的钻研 与完善 ,是履行 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的需要 。现笔者拟结合履行 实践与大家作一些探讨。【要害 词】履行 和解现状完善 执刑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 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履行 效果 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执行 宪法赋予的审判 职责和当事人权利 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掩护国家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当前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历程中,大力推行履行 和解制度有利于化解社会抵触 ,掩护社会稳固 ,减少履行 对抗,勤俭 履行 成本,化解履行 难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且具有效率 高、结案快、程序简便的优势。然而,在履行 实践中履行 和解却不象案件审理中的诉讼调解 那样,得到广泛 的推广,和社会的广泛 认可。 当前我国履行 和解制度的相干 法律规定 世界各国都规定了和解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亦有相干 规定,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 来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对破产中的和解制度作了对比 详尽的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仅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二条以及第二百一十一条涉及到和解问题,而履行 和解仅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作了简略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履行 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只在第86条、第87条作了纲要式的规定,为此,本文对履行 和解制度略做论述 。 履行 和解是指在履行 历程 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变化 生效法律文书断定 的执行 任务 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执行 期限和执行 法子 。该协议 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 的惩罚 ,只要确系出于自愿,且不违抗法律和侵害 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履行 和解协议 后,原履行 程序不再进行。履行 和解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履行 制度,既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书,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根据 目前的法律规范,它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自愿性、合法性、非强制 性。[1] 履行 和解的现状 一、履行 和解程序不完善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在履行 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 的,履行 员应将协议 内容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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