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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晋妻儿股东身份获确认 继承谢晋生前企业股权--中国国情手册
2011-07-15

  著名电影导演谢晋遗孀徐大雯携儿子状告谢晋影视科技有限公司案,一度经过两次公堂对簿,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定:被告上海谢晋影视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两原告为公司股东,确认两原告继承取得的25%股权。

  谢晋曾于2000年9月发起开办一家文化影视科技企业。作为股东之一,谢晋生前以现金出资占领公司25%股权,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中明确经营期为10年,即从2000年9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止。谢晋逝世后,谢晋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后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伸公司的经营期限获批。

  2008年10月18日谢晋意外逝世,谢晋的遗孀徐大雯及小儿子要求公司确认继承取得的25%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便行使股东权利。但两年来,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今年3月,徐大雯与小儿子阿四将该公司告到徐汇区法院,要求确认原告的股东资历,判令被告变更工商登记。

  作为被告的公司方表现,原告之一的谢晋小儿子是限制行为才能人,年纪也较大,不适合作为股东。拟收购两原告相应的股权,以给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势让两原告退出公司。

  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定。基于原告之一的特别身体状态,双方从其生活保障斟酌,对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最终谢晋名下上海谢晋影视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中的18.5%归徐大雯所有,6.5%归儿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