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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巧巧“被代言”获赔17万 终审维持原判--中国国情手册
2011-06-07

  唐山广播电视报社刊登“爱巢*更年青”(康酮胶囊)产品广告,使用了影视明星金巧巧的照片。金巧巧以肖像权、声誉权被侵占为由,将产品生产方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义务公司(简称清华同仁)以及唐山广播电视报社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两被告停滞侵权行为,向金巧巧赔礼抱歉并赔偿12万元,清华同仁单独赔偿5万元。

  2009年12月,金巧巧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清华同仁未经她许可,在产品“爱巢*更年青”(康酮胶囊)广告上,使用了她的肖像照片,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唐山广播电视报社在《唐山广播电视报》上多次刊登该广告。“据我查询,自2007年1月至今,唐山广电报社几乎每期都大幅刊登该广告,其中经常刊登印有我肖像的内容”,金巧巧说,该报社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占了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扩展清华同仁侵权范围。

  “我从影十几年来,参加了30多部影视作品的拍摄,给宽大电视电影观众留下了很好的印象,属于著名影星”,金巧巧说,在清华同仁产品的广告词中含有保护女性生殖健康的内容,并在内容旁边配上她的肖像。她以为该内容误导消费者认为她是该产品的形象代言并服用该公司产品,贬低了她的良好声誉,因而起诉要求两被告停滞侵权,在至少3家全国性新闻媒体上抱歉,并各自赔偿15万元。

  清华同仁说,照片旁边未涌现金巧巧姓名,因而不能认定这个照片就是金巧巧本人。此外,广告没有宣扬照片内女子的任何隐私,也没有丑化该女子的人格,更没有公然凌辱该女子,因而不构成侵权。唐山广播电视报社未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以为,清华同仁的广告会使公众以为是经金巧巧认可发布的,但金巧巧目前尚未婚嫁,该广告宣传妇女颐养子宫的内容,涉及女性生理隐私,对作为未婚女子的金巧巧的形象及声誉有必定伤害,因而判决两被告在《唐山广播电视报》上登载为期30日的致歉声明,并共同赔偿金巧巧经济损失10万元,精力损失2万元。此外,法院还判决清华同仁单独赔偿金巧巧经济损失5万元。

  判决后,清华同仁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记者孙思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