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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剖腹产成植物人 医院一审被判赔138万--中国国情手册
2012-04-21

  安徽省颍上县一孕妇到固始县某医院[YiYuan]做产前常规检查时,医院[YiYuan]以“胎儿头盆不称”、“宫内窘迫”等为由建议患者做剖腹产手术。不料患者术后出现呼吸衰竭并昏迷,成为植物人。昨日,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医院[YiYuan]手术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医院[YiYuan]赔偿原告[YuanGao]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8万元。

  2009年1月10日上午9时许,安徽省颍上县黄坝乡孕妇杨娜在其丈夫陪同下,来到固始县某医院[YiYuan]做产前常规检查。医院[YiYuan]对其诊断为:胎儿头盆不称,宫内窘迫。医院[YiYuan]因此建议杨娜做剖腹产手术。次日零时35分,院方对杨娜实施剖腹产手术。零时39分,取出一男婴。零时55分,杨娜突然出现呼吸衰竭并昏迷。虽经医院[YiYuan]抢救,杨娜仍处于昏迷状态。该医院[YiYuan]会诊认为,患者“羊水栓塞可能引发脑组织缺氧,导致神经系统损害”;遂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YiYuan]治疗。

  2009年1月11日晚8时许,原告[YuanGao]杨娜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05医院[YiYuan]接受进一步治疗,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住院治疗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植物人)。

  同年4月30日,经信阳市医学会鉴定,固始县某医院[YiYuan]对杨娜的手术行为系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医学会并分析认为,某医院[YiYuan]关于“胎儿头盆不称”、“宫内窘迫”、“羊水栓塞可能引发脑组织缺氧,导致神经系统损害”的说法并无充分确切依据。

  2010年8月16日,信阳市医学会作出补充鉴定,认定杨娜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符合一级伤残;杨娜在生存期间完全依赖护理。

  8月17日,固始县人民医院[YiYuan]根据原告[YuanGao]亲属申请,对杨娜后期治疗费作出评估,费用为每月医药费8000元、康复理疗费等每月500元。截至2011年5月24日,被告固始县某医院[YiYuan]共支付原告[YuanGao]治疗费351000元、生活费65000元,奶粉24箱,婴儿生活费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YuanGao]杨娜在医院[YiYuan]手术时发生医疗事故导致昏迷,成为植物人;根据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医院[YiYuan]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对该结论予以认定。法院认为医院[YiYuan]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适当。由于原告[YuanGao]仍在医院[YiYuan]接受治疗,故其后期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仍应由医院[YiYuan]依同样的责任比例承担。考虑到原告[YuanGao]已经昏迷的时间及存在苏醒与否两种可能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YuanGao]昏迷期限为5年。医院[YiYuan]除赔偿原告[YuanGao]已发生的费用外,再按5年期间赔偿原告[YuanGao]将来的各项费用。5年后,原告[YuanGao]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主张权利。(大河报 首席记者何正权通讯员吕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