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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药即构成犯罪 刑法修改凸显诚信法制进步--中国国情网
2011-09-14

  刑法修改凸显我国诚信[ChengXin]法制进步

  制售假药[JiaYao]:有罪!

  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JiaYao]罪(以下简称假药[JiaYao]罪)作了三处修改,特别是删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危险结果要件,意味着只要有制售假药[JiaYao]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个修改凸显出我国诚信[ChengXin]法制的进步。

  刑法规范应该包括违背诚信[ChengXin]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诚信[ChengXin]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下,诚信[ChengXin]更应该成为为政之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基本规范,法律要引导、制约和威慑公民诚信[ChengXin],否定和制裁失信行为及其行为人,健全的诚信[ChengXin]法制是社会诚信[ChengXin]的基本保障。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其刑罚的法律,其制裁措施主要是刑罚,刑罚是最苛厉的制裁方法,因此刑法对公民的要求是最低的,纳入刑法规范的是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包括违背诚信[ChengXin]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修改使制售假药[JiaYao]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对诚信[ChengXin]的保护力度也就更强了

  假药[JiaYao]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其犯罪对象是他人生命健康的权利,更为恶劣的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生产销售的是假药[JiaYao],仍然生产销售。

  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对假药[JiaYao]罪有规定,只是都将其规定为结果犯,即必须发生“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结果才构成犯罪,这使得没有危险结果的制售假药[JiaYao]行为一律被排除在刑事法网之外。

  笔者认为,制售假药[JiaYao]的行为,无论是否有危险结果,都是背离诚信[ChengXin]的行为,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作为高危险的行为,如果一定要等到危险结果发生就为时已晚;因此,都应当纳入刑法规范,将假药[JiaYao]罪规定为结果犯是刑法对诚信[ChengXin]的保护不够彻底的表现。《刑法修正案(八)》顺应理论和实践发展的需要,降低假药[JiaYao]罪的入罪标准,使假药[JiaYao]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即只要有背离诚信[ChengXin]制售假药[JiaYao]的行为,就一概由刑法惩处,无须考虑危险结果之有无。这样,假药[JiaYao]罪的刑事法网更严密了,刑法对诚信[ChengXin]的保护力度也就更强了。从诚信[ChengXin]法制建设层面来看,刑法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凸显出我国诚信[ChengXin]法制的进步。

  立法者应当以假药[JiaYao]罪的修改为契机,不断完善更多的诚信[ChengXin]法制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诚信[ChengXin]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都经受着诚信[ChengXin]的拷问,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建立健全诚信[ChengXin]法律制度。诚信[ChengXin]离不开法制作保障,立法者应当以假药[JiaYao]罪的修改为契机,不断完善更多的诚信[ChengXin]法制。

  例如《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当做类似于假药[JiaYao]罪的修改,将作为犯罪构成条件的危险结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删掉,修改为只要有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因为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无论有无危险结果都是严重失信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已经发生的“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等事件,严重冲击着道德底线,令人担忧和恐惧,需要作为“底线法”的刑法“出手”。

  此外,在完善诚信[ChengXin]法制时,要及时解决由此引发的问题,例如,假药[JiaYao]罪修改后,《刑法》将制售假药[JiaYao]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药品管理法》依旧将其规定为违法,那么,对于实践中发生的制售假药[JiaYao]行为如何认定?是认定为犯罪?还是认定为违法?这需要“两高”出台司法解释。

  最后要明确的是,完善诚信[ChengXin]法制的目的不在于惩罚,主要在于预防,立法者的最高境界是建立一套使行为人没有或难以找到违反诚信[ChengXin]义务机会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背离诚信[ChengXin]的违法与犯罪。(作者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刘晓莉)

  隆之以虚礼,不若推之以至诚。

  ——《宋史·范镇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