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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工声: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国情手册
2012-05-03

  “我国应该尽快制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美基础法律制度,树立以"一行三会"为主导的金融维权工作架构。”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孙工声日前接收记者采访时表现,他在两会上提交议案,呼吁通过立法手腕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金融稳固。

  在谈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时,孙工声以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滞后,至今未树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项制度,尽管已实行多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但由于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特别性,这部法律中的很多规范在金融范畴都难以实用,金融消费中的大批问题均无法通过这部法律得到解决。

  其次,消费者金融权益受损害的现象难以得到有效扼制。如在金融服务中刻意隐瞒金融风险,侵占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设置不合理的个人按揭贷款条件,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强迫客户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等。

  因此,孙工声表现,本次人大会议期间,他就完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体系、健全相干工作机制提出议案,议案的具体内容包含:

  第一,尽快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权益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责任、金融权益保护范围、救援途径、保护程序、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监管措施等,为我国强化对“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保护供给法律依据。

  第二、构建科学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框架。他以为,我国可以专设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由其统一行使金融消费监管权。斟酌到我国目前实施的银证保分业监管模式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已经获批树立专职消费者保护机构的现状,特殊是斟酌到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固的重要职责、相对超脱的社会位置以及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他建议我国采用适度统一与合理分工的管理模式,树立由人民银行综合调和、“三会”分头负责的工作格局,共同承担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其中,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宏观管理、政策研究、基础法制拟订和“三会”工作调和等事项,同时做好自身职责范围内及未设分业监管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三会”主要负责微观监管,重点做好各自监管范畴的法规执行、消费者教育、投诉处置和配套制度建设等工作。

   通信员 余赟

  记者 黄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