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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境外国资监督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中国国情
2011-07-05

  证券时报记者 肖波

  为规范央企境外经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国资委 昨日发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该《方法》实用于央企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情势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方法》首先明确了国资委、央企两者对央企境外国资的权责。根据《方法》,国资委依法对央企境外国有资产实行六项监管职责:一是制订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行和监督检查;二是组织开展央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是督促、指导央企树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义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义务;四是依法监督管理央企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调和处置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五是依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义务追究暂行方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义务追究工作;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央企及其各级子企业则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订或者参与制订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对于央企境外出资管理,《方法》规定,央企应该树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施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境外出资应该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构造调整方向,符合央企发展战略和规划。但央企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穷义务的经营实体。

  《方法》强调央企对境外企业的资金管理。《方法》明确,央企应该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的,增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掌握,及时控制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形。

  对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方法》明确规定,央企应该增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该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美风险管理规定,制止投机行为。

  对于境外企业的管理,《方法》明确央企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义务主体。但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央企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位置的,应该依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