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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防范金融道德风险的制度设计--中国国情网
2011-06-22

  每一次金融危机都是一场灾害,都会对我们的经济、金融以及社会生活带来宏大的冲击。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每一次金融危机也是一笔财富,它给我们供给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和教训,促使我们更加深入地反思,深化对一些问题的认识,并推进新的变革。这次金融危机同样如此。我们对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安全的认识因这场危机而进一步深化,金融理论和实践都处在深入而深远的变革之中。

  危机使我们更加看重金融风险的防备。当谈到金融风险时,大家更容易想到在监管和风险管理中经常提到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或者是法律风险、战略风险、荣誉风险等等,这里我要特殊强调的,也是容易被人们疏忽的另外一种特别的金融风险,那就是金融道德风险。这种特别金融风险的伤害更大,影响更深远,甚至成为其他金融风险及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根源。因此,我们必需在进一步澄清认识的基础上,对其加以有效掌握和防备。

  金融道德风险及其伤害

  金融道德风险是权利与义务失衡,收益与风险失衡,受益与损失失衡,以及鼓励与处分失衡的必定结果。这四个严重失衡扭曲人的心理和行为,诱使人们无束缚地冒险和投机。

  金融道德风险伤害之一,它勉励冒险,勉励投机,诱使人们追逐短期利益。股东寻求高分红,高管寻求高薪酬,却不承担冒险和投机失败的义务、风险和损失,造成无人关怀金融机构的长期利益和可连续发展。冒险和投机的风行及繁衍不断推进金融泡沫的非理性膨胀,其最终的幻灭将严重损害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危及全部金融体系的安全。

  金融道德风险伤害之二,它促使金融机构竞相下降贷款尺度,偏离审慎经营原则。危机前,以疏散风险和管理风险为名的过度金融创新带来了高杠杆经营模式和过度的证券化,实际上导致了金融风险的累积,催生了严重的金融泡沫。证券化导致美国住房金融模式发生重大变更,由贷款机构“发起-持有”模式改变为“发起-分销”模式,由于贷款发放机构并不持有这些期限很长的贷款组合,也不承担这些贷款的最后违约及损失风险;而主导打包分销环节的投资银行和证券化产品的最终持有者过度依附贷款组合的分层设计、外部评级和抵押品的还款保证,也都没有进行充足的尽职调查,结果导致贷款发放环节的尺度严重放松,是酿成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

  金融道德风险伤害之三,它弱化了股东、债权人、存款人、担保人、保险人等利益相干者对金融机构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把持与掌握。股东、债权人、存款人、担保人、保险人作为金融机构经营成败、受益与损失的重大利益相干者,本应是金融机构安全运营最主要的监督人。但正是由于四个严重失衡的存在,使得这些利益相干者成为一个只关注短期收益而疏忽长期风险的利益共同体,没有形成对银行安全稳健经营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听任内部人的投机和冒险行为肆虐,这是金融泡沫形成和金融危机最终爆发的内在微观基础。

  金融道德风险伤害之四,它导致了市场纪律和外部监管的失效。如果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干者都不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和损失,那么他们就不会真正关怀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和可连续发展。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风险最后由政府和纳税人承担,这大大地减弱了市场的优越劣汰机制和纪律束缚。而外部监管只有在金融机构的内部束缚和市场纪律施展作用的基础上,才可能是有效的。

  金融道德风险伤害之五,它伤害了审慎稳健经营的文化。银行经营安全第一,资金安全和流动性安全是银行的性命线,这应当是银行的良好文化。商业银行的传统经营理念就是先讲安全性和流动性,然后才是盈利性。“安全性、流动性是第一性命线”的理念本应贯串全部银行的所有业务流程,成为每一位经营管理人员乃至普通员工的职业信条。而金融道德风险的存在正在弱化甚至摧毁这种稳健经营的“保守”文化,替代它的则是只寻求短期盈利的急躁心态和冒险行为。

  金融道德风险的上述伤害助长或导致了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积聚,是引发金融危机的主要根源之一。风行的冒险和投机,竞相下降的贷款尺度,急躁的短视文化,以及脆弱无力的内部制衡和市场束缚,加上难有作为的外部监管,致使各类风险不断在金融体系内部累积,直到危机的爆发。然而,在金融危机应对进程中,政府的救助进一步助长了金融道德风险。各国政府为了防止危机的蔓延,为了舒缓危机所产生的重创,更是为了防止这场金融危机演化成经济危机,甚至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广泛对面临困境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了救助。特殊是对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政府要么注资,要么对其债务进行全额担保,由此不仅带来危机后相干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的风险,同时也形成了更为严重的金融道德风险:当危机来临时,是政府和纳税人,而不是那些曾经享受了金融繁华的获益者们(包含投资人、债权人、担保人、保险人及金融机构高管等)承担了冒险和投机失败的义务与损失,其中隐含的负面鼓励或许正在成为酝酿下一次危机的种子。所以金融改革必需正视金融道德风险的严重伤害,防患于未然。

  防备金融道德风险的十项制度设计

  既然金融道德风险对金融体系安全带来如此严重的威逼和损坏,在新一轮的金融改革中,就必需对金融道德风险的防备和治理给予更多的关注,加快相干制度设计,通过机制和制度变革铲除金融道德风险滋长的土壤。

  必需树立内部监督和制衡强有力的公司治理制度。我国商业银行已经树立了包含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在内的基本治理架构,下一步的改革要进一步强化各治理主体的制约与制衡,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真正实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银行处在安全稳健和可连续发展的轨道上。要进一步明确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位置,董事会应对银行总体负责,包含审核监督银行战略、风险偏好、公司治理和企业价值的实行情形。要理顺董事会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一方面股东等利益相干者要有通畅的渠道(包含用手投票的遴选机制和用脚投票的市场束缚)和强烈的动机(如后面讲到的损失分担机制)对董事会的履职进行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也更为重要的是董事会要强化对高管层的束缚和监督。首先,董事会应树立各类专门委员会,形成连续监督和科学决策机制;其次,要进一步进步独立董事的比重和作用,加强董事会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最后,还要树立科学明确的董事履职评价问责机制,使其权利与义务、鼓励与处分更加调和统一,真正能够代表各利益相干者尽职敬业地维护银行的长期利益。

  必需树立权利和义务、收益和风险相平衡的薪酬鼓励制度。金融危机前,很多金融机构都缺少和风险紧密联系的薪酬鼓励,畸形扭曲的薪酬机制是产生金融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来源,它使人们更多追逐短期利益,寻求短期事迹、短期薪酬和短期奖金,而不顾未来的风险与损失,也不顾银行未来的安全可连续发展。畸形的薪酬制度是勉励投机、勉励冒险、勉励过度创新和形成金融泡沫非常重要的源头,必需在新一轮改革中予以完美和纠正。首先,薪酬制度应树立在经风险,特殊是经长期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指标体系基础之上,计量风险的模型办法应该更为审慎和保守,对于模型本身的风险也要有更为苏醒的认识和更加合理的填补部署。其次,鉴于风险的不肯定性和不可完整预计性,必需树立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将必定比例的薪酬延期到风险完整裸露后再支付,同时,延期支付的比例和期限部署应与风险裸露的时间和程度相匹配。最后,还要强化薪酬制度的监督机制,董事会应设立由独立董事牵头的薪酬委员会,审核并监督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除此之外,国际上也开端有越来越多的公司要求薪酬部署须要获得股东大会的赞成。外部监管也应将薪酬纳入监管领域,确保薪酬鼓励和未来的风险损失,以及未来的银行安全紧密联系。

  要科学设计和树立利益相干者收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经营失败后,无法像普通企业那样进入破产清理阶段,即先由普通股承担损失,然后是优先股、次级债权、普通债权等依次承担。由于“大而不倒”问题的存在,政府不能容忍金融机构进入破产清理阶段,通常在由连续经营阶段(Going Concern)转入无法连续经营阶段(Gone Concern)初期,即进行政府注资或采用其他救助手腕。这样,银行经营失败的义务除股东承担外,就直接变成纳税人的损失,这既不合理,同时也弱化了债权人等利益相干者对银行的监督。现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在设计方案,使银行的次级债权和长期债权持有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面临失败、须要补充资本的时候,将被强迫要求将部分或全体债权转换为股权,或者直接被打折、剃头,即次级债权和长期债权也要在银行经营失败时遭遇损失,使其持有人更加关注银行的安全,成为银行安全稳健经营有效的制约监督者。对于其他利益相干者,如高管,也应斟酌树立和完美收益共享、损失共担的机制,至少如华尔街那样一边接收政府注资,一边享受高薪和其他情势金色降落伞的现象应是努力避免的。

  要科学设计和树立有限补偿的存款保险制度和债务担保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对存款人资金安全的一种保护,它使金融机构在经营失败后能够安稳地退出市场,不至于引发大的挤兑和社会动荡。有些国家虽然没有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一般都存在隐性的银行债务担保部署,在银行面临市场退出威逼时,向存款人(有时包含其他债权人)供给全额或必定比例的存款兑付保证。这些制度部署都有助于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念,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和债务担保制度也有产生金融道德风险的空间,在存款受到保护的情形下,存款人不再关怀银行的安全和未来的可连续发展,不再通过市场选择督促银行稳健经营。所以我们要树立有限补偿的存款保险制度和债务担保部署,一方面保护小额存款人,维护公众信念,另一方面也要限制和防备所产生的金融道德风险。此外,在危机应对进程中,政府也要审慎使用进步存款保险赔付上限和扩展债务担保范围的措施,平衡好维护公众信念和金融道德风险防备的关系。

  要树立严厉、充足的信息披露制度。银行的各相干利益者除了要具有实行监督束缚的动机外,还要具有实行监督束缚的工具和手腕。第二版巴塞尔资本协定将信息披露列为与资本充分率管理(第一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管(第二支柱)同等重要的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的第三支柱,实际上,信息披露制度是利益相干者实行市场束缚必不可少的“兵器”。投资人、债权人、存款人、担保人等利益相干者只有在充足了解银行运营情形、债务状态、资产质量和风险补偿才能等方面的信息后,才干对银行风险安全进行断定,进而采用“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监督制约。信息披露越严厉、越充足、越及时,相干利益人的监督和市场束缚就越有力、越有效,就越能保证银行的董事会和管理层依照银行的长期利益进行决策、经营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