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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中国国情
2011-05-2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看法》

  新华网北京5月25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25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烂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看法》,《看法》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在《看法》中指出,近年来,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须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敏捷。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方便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施展了必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背财务纪律、缺少风险防备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捣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烂行为。

  《看法》要求人民银行要严厉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方法》的规定,增强对多用处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美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固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处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处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订行业尺度,适时出台管理方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看法》要求进一步树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一是树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置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置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法购置,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法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三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看法》要求税务部门要增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伪发票、购卡单位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增强财务管理,严格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看法》强调,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殊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情势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正查处。

  《看法》指出,人民银行要增强对多用处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监管。商务部门要采用有效措施,增强对单用处预付卡预付资金的监管,防备资金风险。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检查,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严格打击侵占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及时开展相干消费提醒,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