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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关良:股份经济合作社改革亟待立法--中国国情网
2011-05-03

  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集体经济组织模式,在试点阶段涌现一些失误,影响面还不至于太大,如果赶在其推广之前立法,就可以少走很多弯路。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义乌市稠城街道大塘下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曝出的监管缺失问题,并非个案,仅在义乌当地,由于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缺乏制约,导致权力失控的案例便比比皆是。

  大塘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前任董事长朱堂财,即因贿选问题而名噪全国,朱后被撤职。而义乌市廿三里街道活鱼塘村原支书金新华的“名气”更大,这主要源于他那句语惊四座的“做干部不就是为了钱嘛”。金新华案经审理后,法院判处其9年有期徒刑。

  一个又一个村官的“倒下”,既是偶然也有必定,在监管缺位且权利过度集中的情形下,领导人“前腐后继”便在所难免。而股份经济合作社这一新兴的集体经济改革模式,也并没有跳出这个怪圈。

  那么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何问题频现?是否存在监管缺失?此制度存在哪些破绽与不足?须要如何改良?

  就上述问题,《法人》记者专访了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丁关良教授。

  股份合作是一种科学的机制

  尽管在大多数人看来,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副“新面貌”,但事实上,作为这项制度存在基础的“合作社”已经在国内存在了数十年。合作社在国内的历史演化较为庞杂,早在解放初期就进行了相干摸索,其间涌现过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服务合作社等多种情势。

  改革开发以后,农村地区开端推广土地承包制度,合作社模式被新的承包制慢慢冲垮。从上世纪80年代开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去留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都进行了普遍的探讨。合作社模式在必定程度上进入了退隐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很多地方名存实亡。

  但是在农村地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资产慢慢积聚了起来,在集体资产的产权如何确权与分配等问题上,一直没有统一的尺度。随同着城市化过程,在“村”改“居”、征地补偿等问题上涌现了许多争议,后来在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开端涌现集体经济组织改革。

  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的发展非常快,财富敏捷积聚,但是财富所有权的争议,以及利益分配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在很多地方,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的共同所有者很难分享集体财富,而作为集体财富支配者的村干部则极易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

  股份改革之后,从制度上给了集体财富分享及分配的合法途径,比如设立股东大会,集体资产的处理需经股东大会商议及决策;村民们都成了股东,定期分享股权红利,而且股权是许可转让、赠与、抵押等。

  “试点比较胜利的地区主要就是浙江和广东,目前两省都颁布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我的想法是,此类改革是新一轮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一个起点。因为传统的农村经济组织在制度方面是不健全的。”丁关良教授以为,过去资产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这看起来像是人人有份,实际上却是人人无份的。新一轮的集体产权改革跟过去有很大不同,针对集体组织的资产、资金、资源,在改制时进行了量化,有了明确的股权设置。

  据丁关良教授介绍,关于集体经济资产改革的试点,目前存在着三种模式:第一是大批存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二是新型的农业合作社;第三是股份制公司。三种模式各有利弊,但目前实施最多且最合适农村地区情形的是股份经济合作社模式。

  “因为这一模式实施起来机制比较灵巧,而且也适合目前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丁关良教授表现,总的来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性质还是企业法人,但它是一种差别于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新型的经济组织。

  “这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机制,它的目标是树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应当充足确定的。”丁关良教授表现。

  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问题多多

  股份经济合作制改革是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新形势下,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调整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客观必定性。此项改革在加快农村经营方法的改变、加强集体经济的活气、进一步发展和强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过程等方面均有积极意义。

  “但目前来看,股份经济合作模式的推行所遇到的问题也是很多的。”丁关良教授说,直到现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律位置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得到确认,它到底是不是法人,是企业法人还是其他法人——连基本的身份问题都尚未解决。

  “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将股份制和合作社进行杂交之后产生的一种模式,是一种新的经济组织。”丁关良教授说,按道理来讲两者是很难结合在一起的,但在中国这一制度被胜利发明。

  首先这种模式成立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是不足的,比如现在很多农村的土地都搞承包,那么这部分土地如何量化、合资。同时,我们国家实施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情势,而股份经济合作社若要取得法人资历,前提条件就是财产是独立的,因为法人是拥有法人财产权的,但在我国,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产有哪些部分构成,直到现在也没有一个清楚的界定。

  而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土地确定是不能作为资产入股的,比如一旦将来破产或者发生债务问题,土地能不能用来清偿或抵债?

  此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内部管理也频频涌现问题。以浙江义乌为例,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因土地等违规或者曝出经济问题的案例时有发生。

  “在我看来,股份经济合作社能否运行的好,包含理事长、董事长在内的经营者的素质和奉献精力是最症结的。”丁关良教授表现,作为经营者,应当努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尽可能保护股东利益最大化。

  丁关良教授以为,村官腐烂虽不能说广泛,但在一些地区确切存在,而且对农民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村民作为股东,他们关怀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发展,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完美的途径行使监督权和决策权,那这种制度无疑将是失败的。传统的农村经济组织是没有监事会的,是缺乏监督的。但等出事之后再监督已经来不及了,而是应当事先制度化管理、规范化管理,哪些重大的项目是须要成员大会通过的,或者是开支到多少数额须要成员大会批准,这都要提前有所设定。

  合作社制度亟待确立

  丁关良教授以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涌现的问题,解决症结是内部治理构造的健全,甚至有的村庄的村长或董事长和下面的财务会计都是一家人,或者是亲戚朋友。这样的话就没有多少制衡了。

  “没有制约的权力总是导致腐烂,这似乎成为了不破的真谛。”丁关良教授说,所以权力必需得到制衡,首先是制度的设立要完美,要杜绝腐烂的机遇,至少腐烂的难度会更大。

  但是制度的设立并不是保证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出问题的唯一良方,还有另一方面也必需要跟上,这就是监管。作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上级单位往往是乡镇或者街道办,这些上级机构能否切实实行管理职责,也将直接决定股份经济合作社能否正常运行。

  “比如定期的审计,在每年利润分配之前进行严厉审计,财务方面也务须做到健全、公开。”丁关良教授说,现在一些地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在监管方面是缺位的,董事长“一言堂”、“家天下”的情形时有发生,已经设立好的股东大会制度、监事制度都不能很好的实行,几十万、几百万的财务开销都只靠董事长一个人签字来决定。

  “什么事都靠一个人签字的话,确定是要出问题的。”丁关良教授表现,随同着城镇化的推动,在一些地区,土地的价值越来越大,土地腐烂成为腐烂的重灾区,尤其在宅基地审批、旧村改造、土地经营收益、征地补偿等方面,极易发生问题。

  “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的在试验阶段的基层经济组织方法,其在集体资产确立、财产分配、民主决策、领导人监督、税收等多个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丁关良教授说。

  此外,比如作为企业法人,经营确定是有风险的,万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破产,它的资产该如何处置?这些问题都须要从法律角度作出规范。

  “那么通过一些地区的试行,能不能尽早的出台相干的法律法规?”丁关良教授表现,一项制度的推行,在试点阶段涌现一些失误,问题不大,影响面也相对较窄。

  “如果赶在推广之前立法,很多地方就可以少走不少的弯路。”丁关良教授最后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