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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将二次审议--中国国情
2011-04-23

  本网讯 据央视报道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日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煤炭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建筑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闭幕会。吴邦国表现,对煤炭法、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为与即将实行的社会保险法和刑法修正案(八)有关规定连接。

  吴邦国表现,最近国务院提出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同志对草案进行认真审议,大家对草案总体表现赞同,也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会后,还要将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看法,进一步修改完美后,争夺尽快审议通过。

  委员审议

  委员热议地方行政强迫设定权

  行政强迫法6年来第4次审议,行政强迫措施设定权仍有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行政强迫法草案,该草案旨在规范行政强迫措施和行政强迫执行的设定和实行。诸如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迫措施确立了由法律设定的原则,以终结强迫措施“乱”设定的问题。不过草案也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赋予了国务院和地方必定的行政强迫设定权。

  行政法规设定强迫措施应备案

  吴晓灵委员支撑“行政强迫措施由法律设定”的原则。

  针对有一些强迫措施法律上没有规定,但又是须要的,许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拥有必定的行政强迫措施设定权,吴晓灵确定其必要性,但也表现了怕失去制约的担忧,她建议第十条中加一款,“由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强迫措施,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级人大常委会在两年内对行政强迫措施的效用性进行评估,作出继续备案或撤消该项强迫措施的决定”。

  她解释称,由于法律现在还不能完整满足行政执行力,根据实践须要,他们可以设,设的时候就要备案。如果以为这些强迫措施侵占公民权利,人大常委会就可以不予备案。但是有时看不准这个措施到底怎么样,就在实行两年之后,常委会对这个强迫措施进行效用评估,然后做出是否继续备案和撤消备案的决定。

  行政强迫设定权应在中央

  任茂东委员建议该法更好的把握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平衡,对于上述第十条,他建议,将行政强迫设定权规定在中央,“老百姓逼真感受、深入认识到,地方的行政强迫权太大,”,所以他建议把第十条中对于地方的授权内容删去为宜。

  信春鹰委员以为,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规定,而且有些事项永远不会立法。比如养狗,这个问题很广泛,但是它必定是地方规定的事情,国家不可能就养狗的问题出台一部法律,所以要给地方必定的空间,但是要严厉限定。

  法律如通过 地方应清算规范性文件

  周声涛委员以为行政强迫法的出台本意是规范,切不能助长滥用行政执法的权力。

  比如一个城市为治理交通堵塞,实施限号出行,城市可有多少灵活车,作为一级政府来说,应当早有规划。现在交通堵塞了,就临时出台限行措施。“总感到是限制了公民财产的某些权利,我不知道这个政策是经过哪一级批准的。”

  和周声涛委员同组审议的信春鹰委员表现,地方政府滥设行政强迫的问题,限车、限行、赶人等等,是不是行政强迫,有待研究。传统上的强迫就是“查、冻、扣”,涉及人身自由的,主要由公安机关行使,有严厉法律规定。现在强迫方法越来越庞杂。

  信春鹰表现,草案第10条最后一款,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迫。这个法通过之后,各地都应当清算。必定要严厉这一条,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强迫措施,可以有针对地解决一些问题。本报记者 杨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