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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内政部门:专区外非法性交易嫖客娼妓皆遭罚--中国国情网
2011-04-21

  中图网4月18日电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内政部门日前召开跨部门会议达成共识:未来嫖客与娼妓从事非法性交易,都将受到处分,罚锾三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

  台湾现行“社会秩序维护法”八十条之一“罚娼不罚嫖”,被“大法官”解释宣告失效,“行政院人权小组”与“内政部”因应此研议“修法”。本来研议“除罚化”的方向,经一年讨论,以为除罚化所涉范围太广,并不可行,最后政策转弯,将娼嫖都纳入处分。

  台“内政部”官员表现,今年下半年“社会秩序维护法”一旦完成修改,嫖客将付出很大的代价,除了得支付娼妓性交易费用、旅馆费用外,若遭警方逮获,还得支付罚锾。“内政部”有鉴于性交易服务者多数为社会底层的弱势,将授权警方在执行面斟酌,从轻处分。

  现行一年内曾违背三次以上经裁处肯定者,处以拘留,与会官员说,斟酌单身成年人的性交易行为的生理需求,及性交易服务者为社会弱势,不应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处分条件,决定删除“拘留”的规定。

  但现行媒合暗娼、拉客卖淫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三万元以下罚锾,由于各地办法例,对“助娼”行为仍有规定,此条将保持。

  官员表现,虽然娼嫖都罚,但若娼妓依法登记,在地方政府设置的性交易专区内、或属娼妓管理自治条例的范围,从事性交易将可免罚。若性交易服务者患有花柳病或艾滋病,于特定区域内仍与嫖客从事性交易行为,将触“刑法”之罪,并得撤销营业执照。

(编辑:SN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