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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拟规定第三者生活困难可与大老婆争遗产--中国国情
2011-04-09

  新快报讯 台湾地区“民法”继承编将增修“防‘小三’条款”,未来完成立法后,“小三”(配偶之外的第三者)只有在“生活陷于艰苦”时,才干与大老婆争夺遗产。

  台湾现行的条文规定,就算“小三”生活无虞,也有权在包养者逝世后争产。台湾当局“法务部”日前完成“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增修“防小三条款”,规定受“金主”照料生活的“小三”或“二奶”,只有在“金主”死后且“生活陷于艰苦”时,才干向“金主”的大老婆及子孙争夺遗产。对于争遗产的恳求权时效,现行条文时效长达15年,“防小三条款”也限缩至只有2到5年;草案规定“小三”一旦知悉继承开端时,两年内不行使就消灭,而且只要继承开端,就算小三不知情或未向法院声请,5年内恳求权一样消灭。

  对于“生活陷于艰苦”的定义,台湾高院法官指出,法院实务上多以年纪、身体状态和有无小孩子要扶养为断定尺度,如“小三”好手好脚、年纪不大,通常会认定有营生才能,生活不致陷于艰苦。 (中新)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