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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县工商局长撤职--中国国情网
2011-06-22

  为确保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及监管职责的落实,省工商局昨日出台《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方法》(以下简称 《督查方法》)和《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义务追究<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其中明确,县级流通环节中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不仅县工商局长免职,主管副局长开除,就连该市的市级工商局长也要记大过至降级处罚。

  省局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

  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处长刘忠琪介绍,对食品安全的督查将采用实地督查与考核评分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抽查、明察暗访等情势进行。省局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市、县级工商局每年督查次数由市、县级局肯定。

  省工商局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的义务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一票否决制”。不仅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处分,而且对不履职、不尽责、不作为的单位也要处置。

  三种方法追究行政义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第一义务人;分管食品安全监管的负责人是直接义务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具体义务人;工商所所长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负主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田中智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行政义务的追究方法为组织处置、政纪处罚、行政问责三种方法。

  县级工商局具体实行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案件和事故查处、执法监督检查、专项工作督办和年度食品安全目的义务考核等工作中,发现下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实行或不正确实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或接收举报经查内容属实且符合义务追究情况的,应启动行政义务追究程序。

  滥用职权 义务人可被降级

  对不实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攫取不正当利益、以权谋私或者徇私舞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部门直接义务人给予记大过、降级处罚;对其他具体义务人给予降级处罚,调离工作岗位,撤消执法资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部门直接义务人给予免职处罚,对其他具体义务人给予开除处罚,部门第一义务人应引咎辞职。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陈思存 采写

  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

  省工商局局长李仲为介绍,《暂行方法》中明确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县级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未实行职责时,根据不同的级别对相干人员的处置不同。

  一、行政区域内一年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性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对县工商局局长给予记过处罚,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处罚;

  二、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Ⅲ级),对县工商局局长给予记过处罚,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处罚;该市级工商局局长给予警示训诫;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Ⅱ级),对县工商局局长降级,主管副局长免职;该市工商局长记过处罚,主管副局长记大过处罚;追究省局相干人员义务;

  四、发生特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Ⅰ级),县工商局长免职,主管副局长开除;该市局局长、主管副局长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罚;由省政府依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义务追究暂行方法》追究省工商局相干人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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