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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单位建租赁房可向社会供应--中国国情手册
2012-05-13

  早报记者 栾晓娜

  “十二五”期间,上海单位建设租赁房在满足自身需求后,原则上可以向社会供给。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泄漏了这一信息。

  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表现,目前,单位建设的租赁房一般用于满足大型单位或产业园区职工家庭、高层管理人员、引进技术人才等多元居住需求,产权必需是大产权,不能化小为单元住宅产权,这就意味着其不能买卖,但可以向租凭市场供给,但是供给的对象也是要符合公租房的申请对象。

  这些租赁房除了伴随单位资产整体处理外,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而为了勉励有条件的单位、经济、科技、产业园区等利用自用土地发展单位租赁房,政府也将对水电煤等收费统一尺度。“过去企业也在建,但是国家的政策不明确,现在政府在支撑,就把这些政策全体统一。”刘海生说。

  2009年9月6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6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看法》公布,看法明确,上海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军队及其他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法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应本单位职工或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短期租住。

  据了解,目前张江、宝山、闵行和金山都已建设了租赁房情势的人才公寓。从目前供给情形看,单位建设的租赁房很受职工欢迎,还没有发现过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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