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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女子拎热水瓶烫伤2岁女童被判赔7万余元--中国国情网
2012-05-03

  中图网上海4月10日电(陈静 杨克元) 中年女子陈嫂冲好两瓶热水行走时,恰逢两岁女童晓玲(化名)走过发生相撞,致热水瓶爆裂后将晓玲烫伤构成10级伤残。晓玲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陈嫂诉至法庭索赔11万余元。

  记者今日获悉,法庭以为,晓玲的家长疏于监护,应自担义务30%。上海闵行区法院新近在扣除陈嫂已支付的2000元后,作出陈嫂赔偿晓玲残疾赔偿金、医药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护理费、精力安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共计7.1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陈嫂和晓玲一家是邻居。去年5月18日薄暮,陈嫂烧好水,双手各拎着一个盛满沸水的热水瓶行走在不足1米宽的台阶上。却在转身时,恰遇不满2周岁的幼童晓玲路过,晓玲的头部与陈嫂右手拿着的热水瓶相撞,导致热水瓶爆裂,开水溅到晓玲身上,造成烫伤。经伤情经鉴定,结论为晓玲因烫伤左胸、左上、下肢Ⅱ-Ⅱ°深10%,现左胸、左上肢、左下肢等多处瘢痕形成,评定为10级伤残。为索赔损失,晓玲在其父亲的代理下,将陈嫂诉至法院,要求获赔残疾赔偿金6.3万元、医药费2.2万元和精力安慰金1万元等损失,共计11.26万元。

  陈嫂承认热水烫伤了晓玲,但称是晓玲突然窜出,一头撞到自己提着的热水瓶而发生事故。并以为,晓玲只有19个月大,当时没有监护人在场,因此,监护人也应承担部分义务。事故发生后,陈嫂曾经前去探望,并支付了现金2000元。

  法院以为,陈嫂作为完整民事行为才能人,双手拿着装满开水的热水瓶,具有必定的危险性,其未能尽到谨严的注意责任,致与走动的晓玲相撞,造成热水瓶决裂、开水将晓玲烫伤,对此负有义务。晓玲不满2周岁,系无民事行为才能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其具有监督、保护和照料的责任。由于其法定代理人疏于监护职责,未能看管、照料好晓玲,致损害事故发生,其法定代理人也应承担相应义务。综合实际情形,酌定陈嫂承担70%,晓玲的法定代理人承担30%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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