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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馒头案一审主犯获刑9年--中国国情手册
2011-09-27

  并罚65万元 另两被告分离判5年各罚20万元

  本报上海讯 (记者贺涵甫)备受社会关注的“染色馒头”案昨天下午在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义务单位、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成立,分离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年和五年。

  在之前的庭审中,检察机关曾指控三名被告涉嫌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包含违规添加染色剂“柠檬黄”(一种合成着色类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尺度》)。此外,根据公诉人的指控,盛禄公司还回收超市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出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在产品包装上标注,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条款,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义务。

  而主要被告叶维禄在庭审中虽承认自己购置“柠檬黄”并组织用于生产,加入玉米馒头中,以转变产品的色泽增长销量从中牟利,但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添加“柠檬黄”违法,自称该行为已是行业内广泛行为规则。根据相干人员供述,叶维禄多次指使他人更换产品送检、在公司内部自查表中也对使用过违规添加物的食品只字不提,反应出其存在故意隐瞒。

  法庭判决,被告人叶维禄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分金65万元;被告人徐剑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20万元;被告人谢维铣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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