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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馒头案主犯一审获刑9年--中国国情
2011-09-27

  新华网上海9月26日电(记者黄安琪 李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6日对“染色馒头”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等3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离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其中,主犯叶维禄被判有期徒刑9年,处分金65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叶维禄原系上海市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其先后聘任被告人徐剑明担任销售经理,被告人谢维铣担任生产主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维禄为进步销量,在明知蒸煮类糕点使用“柠檬黄”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尺度》的情形下,仍决定在生产的馒头中添加“柠檬黄”。自2010年9月起,叶维禄购进“柠檬黄”,被告人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部署,在盛禄公司厂房内组织工人大批生产添加“柠檬黄”的馒头,由被告人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超市。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述查获的馒头及相干超市退回的馒头抽样检查,均检出“柠檬黄”成分,属于不合格产品。

  经审计,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馒头销售金额计62万余元。同期,盛禄公司还回收已销往超市的过期及即将过期的馒头,重新用作生产馒头的原料,并以上市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法院以为,本案3名被告人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形下,擅自在食品中扩展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违背了有关食品安全的强迫性规范以及产品德量法等相干法律,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伤害性,达到必定的销售金额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叶维禄为主犯,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分金65万元;徐剑明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分金20万元;谢维铣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分金20万元。

  记者了解到,26日,上海多家法院对包含“染色馒头”案在内的6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法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离判处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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