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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部分食品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埋下隐患--中国国情网
2011-09-27

  新华网上海9月26日电(记者杨金志、黄安琪)上海法院系统26日集中宣判“染色馒头”等6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法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现,审案进程中发现一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流于情势,存在监管“真空”,职能部门对此应高度看重。据悉,上海市监管部门已经对此引起看重,并研究制订一系列强化措施堵塞破绽。

  上海市高院副院长丁寿兴说,一些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流于情势。例如,有的质监部门到企业检查时,不进入生产车间,而是由被检查单位将抽检样品交给工作人员,质检部门工作人员贴好封条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样品送到检测部门。被检查单位都是供给合格产品进行检测,不会供给不合格产品。如果监管部门工作细致一点,能够真正走进生产现场,就会及时发现问题。

  此外,一些监管环节存在破绽和真空。例如在“染色馒头”案中,涉案企业盛禄公司除了违法使用“柠檬黄”,还将回收的过期馒头作为原料,重新用于生产。这些经过改头换面的“再生”馒头,也大多流入超市。事实上,国家工商部门早已明文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应该“立即停滞销售,撤下柜台烧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置”。但是,一些超市并未把好进货质量核查审核关,对过期食品未行使烧毁和监督烧毁等责任。

  上海市高级法院表现,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法,须要监管部门改良监管模式,从全部产业链的角度构建起更加完美有力的监管体系,从源头上封堵破绽,而不是被动地“亡羊补牢”。其次,要转变多头监管的现象,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第三,要以食品药品生产地、集散地、违法犯法高发地等为重点区域,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执法力度。第四,要树立义务倒查机制,追究监管人员的渎职义务。

  上海市高级法院还表现,对于涉食品药品安全犯法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力。例如,在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自由刑的同时,要重视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实用,从经济上彻底剥夺其再犯的才能和条件;对于主犯、要犯、累犯等犯法分子,一般不实用缓刑,更不能免予刑事处分;对于明知他人犯法还供给贷款、经营场合、邮寄等方便条件的,以涉案共犯追究刑事义务;同时,还要依法严惩贪污腐烂、玩忽职守等职务犯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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