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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岁老人以房养老将房产低价转让给老年公寓--中国国情
2011-09-01

  东方网8月29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林老太在养老机构部署下,将55.7平方米房产仅以55万元低价转让给老年公寓“以房养老”,事后生悔而诉至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确认重大失误和显失公正成立,判决双方签署的《以房养老协定书》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予以撤销,老年公寓协助将房产恢复登记至林老太名下。

  88岁的林老太经人介绍,获知位于闵行区的一家老年公寓设施不错,便萌生入住养老之意。去年12月30日,她在朋友辅助下,办妥了入住手续。今年2月1日,老年公寓与林老太签署了一份《老年公寓实行“以房养老”试行方法协定书》,商定林老太将本人现有房屋转让。房屋作价形成的价值金额,由老年公寓为林老太养老送终,不足部分由老年公寓承担,过剩部分则用于养老机构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同时商定,林老太将自己所有的一套55.70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为老年公寓,价值为55万元。

  3月21日,老年公寓取得了林老太房屋的产权。林老太儿子发现低价卖房全由老年公寓一手操办,且转让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以为转让太不公正,于是请来律师,以林老太的名义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

  法院以为,老年公寓没有充足实行告诉责任,签约程序也不尽规范,林老太以房屋为对价,换取老年公寓对其进行养老送终的服务,而老年公寓通过“以房养老”的方法获得房屋,除需承担进行赡养送终责任外,无须再支付任何房款。这样的“以房养老协定”对于一个已经近90岁的高龄老人而言是显著不符合等值性原则的。

  案件结案后,主审法官表现,目前上海乃至全国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或将成为一个不可躲避的社会性管理课题。

  相似“以房养老”的养老保障模式无疑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但目前对于此类运行模式仍处于摸索尝试阶段,尚无相干制度与部门予以规范与监督,因此,及时将其纳入良性有序的发展轨道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干法律规定与监管制度,使得相似情形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实现公力指导、调和与监管下的养老服务。

  有关部门对此类现象应引起足够看重,选择部分养老机构展开试点、进行调研,并在此基础上有计划、有层次地逐步推动与展开,形陈规范诚信的养老市场。有关部门增强对相干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推行年检备案制度,规范职业素养与技能培训,确保私立性养老服务的规范化。同时组建专业的中介服务与评估机构,明确房屋与养老服务的价值,确保服务物有所值,交易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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