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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连续煎炸食品12小时必须换油--中国国情
2011-06-16

  东方网6月16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昨天,市食药监局针对各类餐馆、小吃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发布了“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服务指南”(下称《指南》),为餐饮单位用油立下新规:“地沟油”、“潲水油”、“煎炸老油”不得采购;煎、炒、炸用油最长不得超过3天;持续煎炸食品的,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指南》要求,饭店、食堂都应该树立食用油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载制度。采购的食用油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尺度,并能供给相干的允许证、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上海提倡饭店、食堂使用预包装食用油,尽量不要采购散装食用油。须要采购散装食用油的,应在容器标签上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或进口食品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生产允许证编号等内容。

  饭店、食堂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用油采购和验收的相干工作。验收时查看食用油外包装、标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树立采购记载。

  该《指南》还要求,饭店、食堂应根据食用油煎炸频率、用量和特点,采用措施监测掌握食用油煎炸进程的安全质量。变质和过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尺度和要求的食用油要及时消除,不得以添加新油的方法延伸食用油脂使用期限,不得回收菜肴中的油脂作为食品原料反复使用。

  对于放弃的油,饭店、食堂也应有专人管理,并根据供餐量配备相应容量的专门容器,并有显著标识,用以盛放放弃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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