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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馆出售艺术家作品仿制品 对外宣称假一罚十--中国国情
2011-04-29

  □晚报记者 范献丰

  艺术家韩美林作为北京申奥标记设计者之一,被称为“福娃之父”。然而,福州路上的“青青艺术馆”未经韩美林允许,竟然开店出售各类韩美林美术作品的仿造品,甚至对外宣称 “保真”、“假一罚十”等。

  经交涉后,这家艺术馆仍在网站和店铺内出售与韩美林风格类似的作品。韩美林将这家艺术馆的负责人刘某告上了法庭。昨天,黄浦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仿冒品太多引画家诉讼

  昨天下午,尽管刚做完眼部手术,著名艺术家韩美林还是参加了庭审。韩美林表现,自己本无意涉讼,但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制假售假行为已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带来影响。据介绍,韩美林开设在北京和杭州的艺术馆陆续接到群众鉴定作品真伪的要求。但经过鉴定,其中真品寥寥无几。

  “在时间和精神许可的情形下,我都进行了鉴定,而且给部分损失严重的假画购置者用赠送作品的方法做了补偿,我不想让艺术喜好者、珍藏者和老百姓因此受到损失。 ”一次,一名老年“粉丝”花了四十余万元的积蓄,买下了一些韩美林的作品,当他上门“求鉴定”时,韩美林发现全是仿造品。闻听真相,这位老人伤心欲绝,韩美林只好当场作画送给这位老人聊表抚慰。

  通过这一次次案例,韩美林发现,一家名为“青青艺术馆”的商铺在出售所谓“真品”,其幕后老板是刘某。韩美林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停滞侵权:“我是山东人,他是我的老乡,如果我不出面澄清,会给更多不明真相的艺术喜好者、珍藏者造成错误的印象,甚至造成经济和精力损失。 ”

  仿品发票上竟写“保真”

  韩美林在起诉状里称,2010年6月起,刘某在上海开设“青青艺术馆”,利用原告姓名及肖像进行宣传,销售未经原告授权、假冒原告署名的绘画、雕塑等艺术作品,以攫取非法利益。

  2010年8月,有购置者请韩美林鉴定在福州路“青青艺术馆”所购艺术作品的真伪,并供给了发票及珍藏证书,发票上写明“保真”、“韩美林雕塑品假一罚十”等字样,珍藏证书上也有仿冒的韩美林签名。但“青青艺术馆”并未获得韩美林的授权或允许。

  2010年9月,上海市公安局曾就刘某涉嫌侵占著作权一案向韩美林调查取证,经韩美林对扣押的52幅绘画作品、18件雕塑作品识别后,确认均为侵权制品。

  韩美林获悉这一情形后,曾委托朋友到福州路546号的青青艺术馆了解情形,并录下了店员的话。录音里,店员称该店是韩美林授权开的店,绝大部分是原作。

  据悉,韩美林以捐赠给政府作品、政府投资兴建艺术馆的方法,分离在京杭大运河的两端设立了北京韩美林艺术馆和杭州韩美林艺术馆,此外未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出售自己的作品。

  索赔41万愿望停滞侵权

  昨天的庭审形成三个争议焦点:原告是否享有涉案41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原告主意的赔偿数额及恳求清除影响的诉请,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代理律师以为,涉案的画作并非每一幅都有韩美林的署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此韩美林表现,自己的署名名堂较多,一般画作署名中都是不带“韩”姓,本案中署名韩美林全名及签章的共8幅作品,另有6幅作品有版权登记。其他的作品还有署名为美林、HANMEILING、MLHAN等,从出版资料可以证明这些署名都是原告常用的署名。原告有各种署名或者不署名的权利,这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

  针对被告律师提出的涉案作品只是存放在“青青艺术馆”,且部分购自韩美林艺术馆和北京琉璃厂一带,没有进行复制、销售;原告律师则表现,此前被告在公安机关作的笔录可以证明,其承认其复制、销售了原告的作品50余件,且所销售的作品都是克隆了原告的画作。

  另外,被告以为,41万元的赔偿数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而原告方出具相干合同表现,目前市场上韩美林允许使用一幅作品的价格是10万元。

  “我的索赔数额是象征性的,我愿望通过此举唤醒人们对艺术、对艺术家的尊敬,对法律的尊敬。愿望艺术家们、作家们要擅长也要敢于用法律兵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韩美林表现,“请法院斟酌对其侵权行为进行民事制裁,没收侵权制品,避免再次糟蹋行政资源。 ”

(编辑:SN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