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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国情
报社副主编涉嫌杀妻焚尸称被刑讯逼供--中国国情
2011-04-02
东方网3月24日消息:昨天,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涉嫌杀妻焚尸一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常林锋被控掐死妻子后,将尸体运到所住居民楼的一层焚烧,妄图制造妻子是因火灾死亡的假象。然而,因常林锋本人也被严重烧伤,且其供述重复、相互矛盾,加之控辩双方对尸检报告等症结证据争议较大,让案情显得扑朔迷离。
常林锋一审因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常林锋不服提出上诉。常林锋称有罪供述是出自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办案民警出庭作证时否定“动粗”。
居民楼失火现尸体
昨天上午9时30分,47岁的常林锋被法警带进法庭。因遭受火灾,他的双手严重畸形,用手臂夹着诉讼资料。庭审开端后,他要了一杯水,答复问题时声音响亮,略显激动。审判长问他一审被以何罪判决,他答:“是莫须有的罪名。”
从2007年9月被刑事拘留到现在,常林锋已经在看守所渡过3年多的时间。
2007年5月16日清晨5时许,中央财经大学家眷院的李先生起床时,看见对面的家眷楼有一个单元着火了,烟很大,他赶紧拨打报警电话。此时,起火楼内的很多居民都已被烟熏醒。
辖区消防队接电话后出警,消防员于5时14分达到火场。三四分钟后,火势得到掌握。消防员用消防钩检查地上是否有余火时,发现在一层楼梯拐角处,有一具烧焦的尸体。消防员未再移动尸体,叫来了警察。
丈夫涉嫌杀妻焚尸
尸检结果很快出炉。烧焦的尸体被确认是住在该楼3层的中央财经大学女教师,42岁的马燕,其身体大部分严重炭化,但仍然具备尸检条件。
经过检验,死者气管内未见异物,右侧舌骨骨折,血汗中未检出乙醇和一氧化碳。结论为:不消除是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后焚尸。此外,消防部门调查显示,起火点就是尸体被发现的位置。火灾原因被认定具有放火嫌疑。
种种迹象表明,这场火着得蹊跷。警方随后展开调查,发现此次火灾还有三个人因烧伤入院,其中一人就是马燕的丈夫常林锋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其颜面、四肢被烧伤,表皮大部分脱落。
在接收讯问时,常林锋说,他在失火前一天晚上11点半回的家,妻子马燕在家。次日清晨5时许,他听见有人喊着火了,就叫醒妻子一起跑出家门。跑到二层和三层之间拐角的地方,他发现火很大,就急忙跑到了五层一邻居家回避,而妻子的去向他不知道。
常林锋的陈说被以为很可疑,而且警方在访问调查中了解到,常林锋夫妻于1988年结婚,2001年育有一子,因患有先本性自闭症,事发时在青岛治疗;夫妻俩经常争吵;常林锋还有一个情人。因以为常林锋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于2007年6月29日将其传唤,并对其监视居住。
警方被指刑讯逼供
记者了解到,常林锋被监视居住了近3个月时间。其间,他始终不承认自己杀人。
2007年9月26日,他被刑事拘留并被送进看守所。两天后,他的无罪供述开端向有罪供述转折,且有罪供述部分的细节相互矛盾。比如,在 2007年9月28日20时15分至次日4时10分的询问笔录中,常林锋称自己是在剧烈争吵后,“双手掐死了妻子”。争吵的原因是他反感妻子说话的语气,并责备妻子几天前在青岛,对帮他们照料孩子的表嫂态度不好。后来,他又将“双手掐”改成了“右手掐人、左手招架”。关于尸体位置,他几次供述的内容都有所不同。关于点火用的火柴,他有时供述是把火柴扔到火里了,有时供述是把火柴又拿回家。
在昨天的庭审中,常林锋称,之所以会有这些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其间,他一度精力凌乱,因为公安机关一直坚定地以为他有罪,还说有充足证据,搞得他也疑惑自己。同时,为了治疗烧伤,他就依照刑警、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说。后来,因对方未兑现许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
去年5月,市一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引用的是常林锋的有罪供述。对于常林锋的辩护,判决称,经查,常林锋因家庭琐事与其妻发生争执后,将妻子掐死,为掩饰犯法又焚尸灭迹,犯法动机现实,且有在案的证据证实,常林锋亦曾供认,对其辩护不予采用。一审法院最终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毕生。
上诉要求改判无罪
昨天,常林锋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完整不存在,坚称自己无辜,要求重新进行尸体检验。
其辩解律师赵运恒还对案件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提出了异议。他以为,该认定书在没有列出任何事实依据,也没有任何剖析论证的情形下,直接得出本案具有放火嫌疑的结论,违反了科学认定的原则,结论不具有证据的可采性。
记者了解到,尸体被发现的位置,是在一层楼梯拐角处一个被居民用推拉门私建的小房间内,那里平时被用来打麻将。
常林锋在一份有罪供述中称,他将妻子尸体放在麻将室后,“一共点着了四五个点,火越着越大”,“火苗有桌子那么高”。然后,他又回房间等了一两个小时,直到火烧到楼梯通道被大家发现。其辩解人指出,常林锋的这一陈说自相矛盾。他指出,多份居民证言称,火情在清晨3点多就已经涌现了,有人闻到了焦煳味。然后火势慢慢发展,直到清晨5点左右被发现。辩解人以为,这说明火是较慢燃烧起来的。而根据当晚打麻将的居民证言,当天的麻将局在清晨左右才停止,四人中有两人抽烟。他以为,烟头随地乱扔可能留下了隐患,致使火情迟缓发展成较大火灾。而这种可能性,本案现有证据尚无法消除。
至于马燕的死因,律师以为现有证据不具有排他性。“不是自杀不代表就是他杀,因为还有意外死亡的情况。”他以为,目前无法消除马燕在逃生进程中因碰撞、惊骇等原因导致昏倒,顺楼梯翻落至一层平地,后被消防水枪冲至棋牌室的可能性。
公诉人对此提出反驳,称马燕气管内没有炭尘,如果她昏倒在火场,不可能没有吸入炭尘。
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庭审焦点
被告人:刑警用电棍打人证人
(民警):没有刑讯逼供
从一审到二审,常林锋一直强调自己的有罪供述是被非法取得。昨天,他用了约半个小时讲述了这些有罪供述的由来,称自己曾被刑讯逼供和超强提讯。他说,自己于2007年6月28日上午10时许被刑警从积水潭医院带走后,当晚就被强迫承认犯法事实。他谢绝,刑警就大骂他、用电棍击打他,还将他尚未痊愈的双手、双臂反绑在铁椅子上,把他刚长好的皮打裂。
到了预审阶段,他称经历了为期一周的超强提讯。预审人员分3组不分白天黑夜,轮番对他审讯,不让他睡觉,使他完整丧失意志力和鉴别力。他还曾被诱供和指供。
对此,检方在昨天请来了参与常林锋案侦察的刑警及一名预审人员出庭作证。二人都称自己及同事在常林锋案的审讯中,没有刑讯逼供,都是依法办案。
预审人员还称,审讯工作有可能是白天,也可能是晚上,并称这是为了工作须要,是常识性问题,不只是针对常林锋。
常林锋以为他们撒谎,他指出,出庭的刑警在他被刑讯逼供那两天没在场,而是休假。刑警没有否定,但称他能保证其他刑警也没有对常林锋刑讯逼供。
律师:尸检报告不严谨证人
(法医):能肯定死后焚尸
马燕的尸检报告结论之一是:“不消除马燕被扼压或掐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昨天,常林锋的辩解人赵运恒以为,尸检报告在结论用语上,采用了鉴定人的偏向性看法,有失科学、客观。他以为,即便依照这个结论,也仅仅说明不肯定的结论,即马燕有可能是因机械性窒息死亡,但不能消除其他死因。
对此,参与尸检鉴定的一名法医在昨天出庭作证时称,死者“舌骨骨折、喉室黏膜淤血,双肺淤血、叶间可见出血点”,完整可以肯定死者属机械性窒息死亡。他们做出“不消除”的表述,主要是针对死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手腕具有不肯定性。他称,因为尸体被灼烧后颈部残损比较严重,不能肯定死者是被何手腕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但结合死者气管内没有炭尘,能够肯定死者是死后焚尸。
对此,赵运恒以为,“不消除”是用来限制“机械性窒息死亡”的,而“被扼压或掐勒”仅仅是“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修辞定语。他以为,法医的解释,把“可能性”变成了“确定性”、“排他性”,有失客观、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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