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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人工股骨头体内断裂致瘫痪--中国国情网
2011-09-27

  □本报记者 陈彤彤

  济南一九旬老人因骨折入院治疗,听从医嘱安装人工股骨头,不料六年后股骨头在体内断裂,虽经治疗取出,仍造成毕生瘫痪。老人家眷将手术医院及生产商一同告上法院。近日,该案在历下区法院一审宣判,股骨头生产商被判赔偿老人损失共计 18余万元,手术医院负责连带赔偿。

  原告:使用六年,假体断裂

  旁白:2010年6月,一纸诉状送到历下区法院,九旬老人王华(化名)的子女状告山东某医院及北京一家假体生产厂家,称因安装的人工股骨头意外断裂,给老人造成宏大损害。

  法官:因何安装人工股骨头?

  原告:老母亲2003年因右侧股骨头骨折,到山东某医院进行治疗,院方推举其使用了北京一家假体生产厂家的产品,并进行手术。

  法官:术后何时发现问题?

  原告:老人右腿术后一直麻痹和疼痛,但医生说是需适应,我们也未在意。

  法官:何时问题恶化?

  原告:时隔六年,老人经院方诊断为人工股骨头体内断裂。在2010年5月,接收了取出手术。术后,老人不仅蒙受了身体和精力苦楚,并要面临毕生不能站立的残暴现实。我们家眷未能与医院及生产商达成看法一致,决定选择诉讼。

  两被告:假体断裂属意外,不应担责

  旁白:应诉进程中,涉案医院及假体生产商则提出,假体在王华老人体内断裂属于意外情形,两被告均不应负担义务。

  法官:医院方面是否定为应承担义务?

  被告医院:原告的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至假体断裂,时间跨度六年多,其间使用状态正常,证实被告的手术效果良好,假体断裂与被告的手术没有因果关系。且被告使用的人工假体有合法来源,不消除原告自身的原因。

  法官:生产商有何种看法?

  被告生产商:我们公司有医疗器械三类产品生产允许证、经营企业允许证、髋关节、膝关节等多个产品注册证,并通过认证,为合法的人工关节生产企业。

  话外音:生产商同时以为,假体在老人体内断裂,有多种情形,如果要承担义务,必需要证明人工股骨头断裂原因。否则,其不负担赔偿义务。

  难题:国内无相干鉴定机构

  话外音:在案件被历下区法院受理后,假体生产商提出产品德量鉴定申请,案件中断诉讼。在产品德量鉴定进程中,因鉴定检材不在鉴定机构的鉴定项目范围内,且目前国内没有鉴定该检材的机构,被告假体生产商的鉴定申请被退回。案件恢复诉讼。

  一审推定:人工股骨头存缺点

  个案解析:历下区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各方均认可人工假体一般使用寿命在十年以上,而被告医院为原告植入的人工假体在使用六年后体内断裂,被告须证明原告在使用进程中存在使用不当的过失,及涉案的人工假体不存在质量缺点的相干证据,方能免责。原告王华老人已是97岁高龄,其灵巧性、负重才能等各方面必定受到很大限制,因此在涉案产品非正常体内断裂,而被告又不能证明原告存在使用不当过失的情形下,应该由被告承担举证义务。

  作为生产者,虽然被告假体生产商供给了产品生产允许证、经营企业允许证等欲证明其产品德量合格,但该证据属于企业产品德量体系的认证,并不能证明涉案产品的质量符合尺度。法院以为以被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使用不当的过失及涉案产品不存在质量瑕疵的证据,因此推定该被告生产的人工股骨头存在质量缺点。

  历下区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假体生产商赔偿王华老人包含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力赔偿金等共计18余万元。原告也有权要求医院先行垫付赔偿款,医院随后可向假体生产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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