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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原副院长受贿364万元被判14年--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20

青岛中院原副院长受贿364万元被判14年--中国国情手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材料照片)

  本报4月17日讯 记者今天获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受贿案一审已经宣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青峰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刘青峰没有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刘青峰利用其担任青岛中院副院长(2001年3月至2005年6月兼任该院执行局局长)的职务方便,为他人在案件诉讼、执行、涉案物品拍卖、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伙同其妻员小丽、情妇李涛(二人均另案处置)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235.5万元、银行卡金额人民币11万元,以显著低于市场价格为其个人及其特定关系人购置房产3套,由他人为其个人免费装修住房一套(装修价值8万多元)、为其特定关系人免除应支付的拍卖佣金7.01万元。以上刘青峰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64万多元。

  刘青峰归案后揭发揭露周新吉伙同他人抢劫致1人死亡的犯法事实,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刘青峰有重大立功表示。鉴于被告人刘青峰归案后自动供述司法机关未控制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重大立功表示,且受贿赃款已全体追缴,依法应该从轻处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注意到,2009年6月25日,青岛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在第十一次会议上宣布免去其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但未说明撤职原因。这是刘青峰案初露端倪。

  在山东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在工作报告中说,青岛市中级法院原副院长刘青峰贪赃枉法,强制调解,违规执行,先后索要和收受贿赂数百万元,给涉案单位和当事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省检察院依法查处了刘青峰的问题,消除了害群之马,维护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省检察院有关领导曾在接收记者采访时说,刘青峰不仅在审判进程中受贿,甚至在调解进程中都收受贿赂。刘青峰强迫有理的一方当事人妥协,让无理的一方获利,从而从无理一方当事人处受贿。

  据《瞭望东方周刊》报道,刘青峰生于1961年,吉林省敦化市人,祖籍山东。从他的简历上可以看出,刘青峰是个上进心颇强的人。1985年,刘毕业于延边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并留校工作三年。此后,他考上了西北政法学院的研究生,1991年毕业。研究生毕业一年后,刘青峰进入青岛中院工作,2002年,刘青峰获得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其落后入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读博归来后,他通过竞争上岗担任了青岛中院副院长职务,被称为“博士院长”。被捕之前,刘青峰主管执行局。

  据《视察家》报道,在其熟知的人眼里,刘青峰“有学术、有胆识、有义气”,前程无量。一位曾经与之共事的法官称,刘青峰出事主要是被其身边的女人牵出,并且在平时的工作中也“恃才傲上”。

  《视察家》称,坊间传言,刘青峰在青岛律师界拥有多名律师情人。青岛一家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接收《视察家》采访时说,一些刚刚出道的年青英俊的女律师,为了获得案件与高额回报,往往会找到分管执行的刘青峰,并通过权色交易获得利益。刘青峰妻子员小丽事前供职于山东银河源律师事务所,曾经是该所头牌律师,为银河源律师事务所揽得大量业务。

  青岛一位律师对《视察家》表现,在刘青峰分管执行期间,青岛很多执行案均由他的几位情人获得,业界也不会刻意去竞争,因为大家都知道,没有刘青峰的关系,判决就等同一纸空文。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