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中国国情 > 今日国情 > 今日省情 > 湖南 >

往届回顾

2008版中国年鉴

入编邀请更多>>

2010版国情

新中国六十年来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基本道路,是唯一正确的科学发展之路,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为贯彻落

长沙出台规定土地闲置两年未动工将无偿收回--中国国情
2011-06-15

  本网讯 (记者 李广军) 长沙土地资源紧张,却有数以万亩计的土地闲置——据了解,这些闲置土地主要是开发商囤地期待升值造成的——如今,待价而沽的房产商们要注意了,《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方法,闲置土地时间满24个月、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该方法所指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赞成,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土地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将如何处置?方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下列尺度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时间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的,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7%-10%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时间满18个月不满24个月的,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2%-15%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满24个月的,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7%-20%征收土地闲置费。依照规定,土地使用权人还被限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须要注意的是,经认定的闲置土地时间满24个月的,首先要征收土地闲置费。其次,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要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已动工开发建设的,签署补充协定,重新商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义务。

  根据规定,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该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移交土地。拒不交还继续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依法予以处置。收回的闲置土地,进入市、县(市)土地储备库。

  方法也规定,由于政府行为造成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该提交相干书面证明文件,经核实、认定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闲置时限。

  根据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树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土地闲置行为进行举报或者反应情形。方法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照下列程序处置闲置土地:调查取证;告诉当事人已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举办听证;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作出和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

  据了解,《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法》下月施行后,长沙相干部门将态度坚决、多管齐下禁止这种囤地行为,让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

  1999年8月3日施行的《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理方法》同时废除。

  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方法》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一条为了增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有效利用,依法处置闲置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置实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组织实行本方法。

  发展改革、规划、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实行本方法。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处置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树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态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土地闲置行为进行举报或者反应情形。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赞成,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投资额或者开发建设土地面积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赞成,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商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未商定或者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2个月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断开发建设持续满12个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因延迟交付土地、城乡规划调整(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商定的规划条件的除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该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干书面证明文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认定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闲置时限。

  第八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未按规定开发建设的,监察部门应该就相干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形进行调查;有未依法履职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干义务人员的行政义务。

  第九条闲置土地的处置以宗地为单位。

  已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达到25%的建设项目,因土地使用权分户、分割登记后未开发的土地重新登记土地使用权的,以重新登记的宗地面积认定闲置土地面积,其土地闲置时间自重新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商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的范围认定闲置土地面积。

  第十一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照下列程序处置闲置土地:

  (一)调查取证;

  (二)告诉当事人已认定闲置土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该举办听证;

  (四)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应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采用保全措施的,应该通知抵押权人或者采用保全措施的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五)作出闲置土地处置决定;

  (六)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第十二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应该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土地使用权人应该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使用情形、闲置原因及土地后续利用看法报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可以采用下列措施:

  (一)讯问当事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除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下列尺度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闲置土地时间满12个月不满18个月的,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7%-10%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闲置土地时间满18个月不满24个月的,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2%-15%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闲置土地满24个月的,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7%-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使用权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拒不缴纳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第十四条除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外,经认定的闲置土地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除按照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可以依照以下方法处置:

  (一)签署补充协定,重新商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义务(重新商定的延伸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二)协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

  土地使用权人接到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后5日内未选择处置方法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商定追究其违约义务。

  第十五条除本方法第七条规定情况以外,经认定的闲置土地时间满24个月的,除按照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可以依照以下方法处置:

  (一)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的,依照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方法处置。土地使用权人谢绝签署补充协定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商定追究其违约义务。

  第十六条按照本方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签署补充协定方法处置闲置土地的,不得转变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商定的容积率、限高等规划指标。

  第十七条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该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移交土地。拒不交还继续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依法予以处置;逾期不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不交回土地使用证书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落后入市、县(市)土地储备库,由市、县(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除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国家规定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二十条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第二十一条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总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权人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干税费。

  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行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构造的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行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等本质性建设。

  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有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商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开发建设土地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中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进入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第二十三条闲置集体建设用地,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不开发利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日施行的《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理方法》同时废除。

欢迎发表评论我要评论

微博推举 | 今日微博热门(编辑:SN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