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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长沙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执行国IV标准--中国国情手册
2011-06-14

  为进一步改良长沙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从源头上掌握灵活车排气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长沙市灵活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灵活车排放尺度第四阶段限值实行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的有关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长沙市将执行国家第四阶段灵活车污染物排放尺度。

  长沙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汪娟介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办理注册登记和外地转入登记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须执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尺度,列入国家环保部发布的国家达标公告的新定型车型(包含全新产品及产品扩大与更改)须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对不符合上述排放尺度的车型,不得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手续。各灵活车销售企业应该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部署销售,并书面告诉购车者购买车辆须符合本通告规定。

  “具体措施,将按相干程序报批后出台并对外公布。”汪娟表现,此次通告所称的轻型汽油车为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是指只能燃用某一种气体燃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的汽车,或能燃用某种气体燃料和汽油,但汽油仅用于紧迫情形或动员机起动用的汽车;两用燃料车是指既能燃用汽油又能燃用一种气体燃料,但两种燃料不能同时燃用的汽车。符合国家第四阶段灵活车污染物排放尺度的车型目录,可以登录灵活车环保网( www.vecc_sepa.org.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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