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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不得以均价公示--中国国情网
2011-04-29

  本网讯(记者 周丛笑)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昨日,省物价局为此出台《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细则》。

  记者了解到,《实行细则》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必需在开盘前一次性公开全体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需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施“一套一标”,除标明总价外,还要标明建筑面积单价、代收代缴费用和与商品房价格亲密相干的因素,并标明优惠折扣及享受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法,不得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公示。

  而且,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价外反复收取已包括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的费用;不得在标价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得标示为成本房、安居房、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目。商品房经营者必需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许诺,不得使用虚伪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讹诈。商品房经营者制作的商品房明码标价牌(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标示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省物价局表现,在《规定》和《细则》实行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开展一次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利用不规范的标价情势和不正当的价格手腕进行价格讹诈的,将依法实行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