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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道县原组织部长受贿一审被判11年--中国国情手册
2011-04-21

  [中国网湖南之声]怀化讯(全媒体记者 格祺伟)  2011年4月19日,卖官组织部长向志清受贿被洪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据检察机关查实自2008年6月至2010年7月,向志清在担任通道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方便,从2008年10月开端,到2010年5月止,在一年多时间里,为他人升官、调动、解决职级等,于事前或者事后非法收受34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4000元。案发后,向志清为规避纪委调查,和行贿人员串通,以回避法律制裁。且在怀化市纪委查清其违纪违法收受他人财物140多万元的情形下,其及家眷仅退缴违纪款74200元,而违法收受分人的财物314000元,向志清及其家眷仅退缴了70000元,其余赃款向志清本人及其家眷均予以谢绝。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向志清在担任通道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方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14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判决继续追缴被告人向志清违法所得赃款314000元人民币中尚未追缴的赃款244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