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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 救助中心起诉获赔10万--中国国情
2011-04-21

  [中国网湖南之声]长沙讯:(全媒体记者 格祺伟 通信员 肖湘祁)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死者身份无法查实,这样的案子究竟该怎么判?日前祁东县法院就祁东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救助中心)为原告名义起诉肇事者刘贤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一审获得胜诉,共计获赔109,538.2元。

  流落汉遭受车祸身亡

  2010年5月5日,湖南省湘乡县的刘贤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从322国道祁东往白地市方向超速行驶至66公里地段时,将路旁行走男子撞倒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祁东县交警大队经过勘探后最终认刘某与无名死者负此事故的同等义务。当地公安部门经核查,无法确认死者身份,随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了认尸启事,由于在法定期限内无人认领尸体,遂肯定死者为无名流落人员。

  经核定,无名死者的各项物质性损失为109,538.2元。被告刘贤驾驶的湘小型轿车于2010年4月22日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义务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和灵活车交通事故义务强迫保险。

  原告身份遭质疑 一审获赔10万

  流落汉的后事处置以后,为尽快为受害者维权,索要赔偿金,2010年12月14日救助中心代表受害者亲属作为原告将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其肇事者刘贤为被告,告上法庭。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财险公司湘潭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109538万元。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辩称,本案死者身份不明,作为原告的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死者不存在民事权利责任关系,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历。为此,恳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刘贤驾驶小型轿车超速行驶,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贤与无名死者负事故同等义务,事实清晰,义务认定正确。祁东县交警大队在无法查明死者的身份的情形下,依法公告认领尸体启事,核实死者身份,在法定期限内无人认定,依法火化了尸体。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依法筹集用于垫付灵活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体挽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管理单位,以原告的身份要求被告刘贤赔偿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告中国财产保险湘潭分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撑被告财产保险某分公司辩称原告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无名死者不存在民事权利责任关系,不是赔偿权利人,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历的争辩观点与法相悖, 其争辩观点不予采用。

  2011年4月12日,此案在祁东县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经审理,法院判令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109,538.2元。祁东救助中心在领取无名死者赔偿款后,应存入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项帐户,两年内仍无人领取,应将其赔偿款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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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查阅相干知识了解,目前对无名氏遭受交通事故赔偿主要参考依据是2005年公安部制订的《交通事故处置工作规范》。其中规定,对未著名死者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留,其伤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伤害赔偿权利人。但“有关部门”究竟是谁目前尚未明确。因此,此类案件的维权,民政局、交警部门甚至救助站都有过充任维权主体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