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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规定举报腐败最高可奖20万元--中国国情
2011-04-03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从今往后,举报有功人员有可能获得最高20万元的嘉奖——这是近日由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嘉奖举报有功人员暂行方法》中规定的。

  一案一奖最高不超20万元

  根据规定,举报嘉奖实施一案一奖,每案奖金总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举报所涉违纪违法金额特殊宏大的,报经省纪委常委会议或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批准,可以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给予嘉奖,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方法》对举报奖金计算尺度进行了规定,其中,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0%以内给予嘉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1000万元以下的,按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1%以内给予嘉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给予嘉奖,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符合其他情况的,酌情给予人民币5000元以下嘉奖。

  举报奖金不反复发放

  《方法》同时规定,对同一事项、同一案件的举报嘉奖为一次性嘉奖,不反复发放举报奖金;多人举报同一事项(对象),原则上嘉奖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立案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供给了新情形且对查清该问题施展了重要作用的,可一并给予嘉奖;联名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尺度计算奖金,由联名举报人推荐1至2名代表,凭联名举报人的委托书和《举报嘉奖通知书》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或检察机关举报中心领取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泄漏举报人信息将究责

  方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树立健全保护举报人个人信息等制度,不得以任何情势公开或泄漏举报人姓名、单位、电话等个人信息,违者,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法律义务。

  据了解,对举报有功人员嘉奖金的评审,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查处重大案件有特别贡献的,可随时评审。该方法出台后,1996年4月12日制订的《关于嘉奖举报有功人员暂行方法》(湘纪发〔1996〕年4号)同时废除。

  新闻链接

  举报有功人员

  所谓“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真实姓名、确实联系方法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揭发、控诉党的组织、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追缴、没收违纪违法款的;举报的违纪违法事项,经查处,虽未追缴或没收违纪违法款,但使被举报人受到党内免职或行政免职以上处罚或受到刑事处分的;举报事项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举报事项对解决某方面腐烂问题起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