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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定重大事故责任人终身不得再任矿长--中国国情网
2011-04-02

  广西规定企业重大事故义务人毕生不得再担任企业矿长(厂长、经理)

  中图社南宁4月2日电(记者熊红明)广西近日出台新规定,企业一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义务事故,其主要义务人将毕生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这是记者从广西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李明凤介绍,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广西要求每一个矿山企业由矿长、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轮流现场带班,企业必需配备可满足正常轮流带班的领导成员,不得聘请无领导职权的人员取代领导带班。对于无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或者应当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义务人按擅离职守处置,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分,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义务。

  此外,广西还要求有关企业于今年5月底前对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赋予生产现场带班领导、调度人员或班组长在遇险第一时间内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目前,广西安监部门已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健全和完美生产安全事故义务追究制度,将严正追究义务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掌握人的义务。对于发生特殊重大生产安全义务事故的,上级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掌握人也将被追究义务。对于重大、特殊重大生产安全义务事故负主要义务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将毕生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国务院去年下发文件,要求各地严厉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去年9月,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朝阳煤业有限公司突击选拔7名“矿长助理”取代矿领导下井带班被媒体披露。国务院安委办调研督查组随后到广西督查,结果发现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横县陶圩芒硝矿也存在相似问题,这家矿山企业设有1名矿长和9名副矿长,却另任命11名“值班矿长”下井带班。

(编辑:SN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