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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星航空不服停飞令状告民航中南局案二审开庭--中国国情网
2012-05-12

东星航空不服停飞令状告民航中南局案二审开庭--中国国情网
东星航空班机。

  新快报记者刘倩

  民营航空公司东星集团不服一纸停飞令,状告民航中南局处分不当。一审败诉后,东星航空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昨日上午,案件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当事双方就民航中南作出的停飞决定究竟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等问题展开剧烈争辩。

  庭审激辩

  焦点1 “停飞令”发布程序不合法?

  昨日,该案在广州中院第44法庭开庭审理,十余家媒体来到现场进行报道。

  庭审中,东星集团上诉称,民航中南局作出停飞处分决定时,并未依法实行告诉责任,未向东星航空说明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诉当事人有陈说、申辩和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利,因而也未实行听取当事人的看法的法定责任,严重侵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此,民航中南管理局的代理人称,依照民航业的通例,此类通知都是以“明传电报”的方法下发,不存在签收问题,不能由于东星航空公司内部的呈报问题而说管理部门没有下发通知。就此问题,法官讯问东星方面,手中的停飞通知复印件从何而来?原任东星航空总裁助理的兰剑敏当庭称,停飞的消息是从郑州、海口、广州等机场传来,在2009年3月14日当天,东星航空公司的航班在全国多个机场被同时停飞,作为当事方,东星航空并没有收到来自中南管理局发出的停飞电报或通知。

  民航中南局方面对此则表现,所有发出的电报均有编码,如果法庭须要完整可以取证交给法庭。而东星集团代理律师严义明则以为,这是民航中南管理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举证的内容,如今没有这份书证,就应实现原告的诉讼主意。

  焦点2

  “停飞令”是行政强迫措施?

  严义明律师以为,中南局所用“明传电报”下达的停飞决定是行政强迫措施而非行政处分。因为行政处分是要经过严厉的调查、听证,而此明传电报很显然没有这样的程序。严律师表现,东星航空在2008年年底总共639项民航安全审计项目中,综合得分94.6分,结论是“通过安全审查,基本符合要求”,该安全审计报告的有效期为两年,而在2009年3月则被认定为须要以行政强迫措施对其实行停飞,显然没有客观事实依据。严律师还质疑,“被告也在庭审进程中一再强调下达停飞决定是紧迫的,应急措施。究竟为何如此紧迫?是否因为收到了武汉市政府的函,可被告又回复说作出停飞决定不是按照此函”。

  民航中南局方面对此回应称,停飞令系综合评判后作出的。武汉市政府对东星航空的实际情形比较清晰,但并非仅依武汉市政府的函而作出停飞决定,原因是东星航空的金融状态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涌现了危机,人员裁减、流失,航材储备不足,安全状态有隐患,且东星集团原总裁兰世立涉嫌犯法被抓后,公司实际处于无人负责的状况。

  专家意见

  东星翻盘可能性甚微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邹建军教授以为,东星航空二审翻盘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邹建军以为,综合断定民航中南局作出停飞的要求,在那种环境下面是没什么问题的,可能现在症结是采用什么程序的问题。邹建军剖析,“冒进”是东星悲剧的一个主要原因,他提示民营资本进入航空范畴须要慎之又慎。

  案件回想

  一审认定停飞东星有理

  一审白云法院审理后认定,东星航空的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虽然民航中南局以明传电报的方法发布停飞令在程序上有未告诉权利等瑕疵,但该瑕疵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并不造成影响,被告根据查清的事实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强迫措施并无不当。就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停飞有理,驳回了东星航空的所有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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